恋人分手无需返还一般赠与 房、车等彩礼应返还
时间:2022-08-08 10:26:38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法律意义上,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赠与另一方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
法律意义上,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赠与另一方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需返还。那么,恋爱期间所有赠与都无需返还吗?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李某与杨某是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某先后向杨某转账35万余元,并出资100万元与杨某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出资2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杨某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钱款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查明,恋爱期间,李某为准备结婚向杨某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三笔大额转账合计127万元,均认定为彩礼的具体形式。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被告杨某应当返还上述钱款。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
李某与杨某是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某先后向杨某转账35万余元,并出资100万元与杨某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出资2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杨某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钱款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查明,恋爱期间,李某为准备结婚向杨某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三笔大额转账合计127万元,均认定为彩礼的具体形式。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被告杨某应当返还上述钱款。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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