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争议该由谁来举证?专家建议尽快统一标准
时间:2022-07-08 08:54:45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近段时间,多地饱受高温烤验,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顺利拿到高温津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记者采访发现,针对因高温津贴而产生的争议,由...
近段时间,多地饱受高温“烤”验,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顺利拿到高温津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记者采访发现,针对因高温津贴而产生的争议,由谁来举证各地标准不一,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有的地方却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专家建议各地尽快统一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老王是某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司机,去年夏天,他所驾驶的快递车因空调损坏导致其工作环境处于高温环境中,于是他向快递公司索要高温津贴,但遭遇拒绝,他只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今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就其主张的高温津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对其主张的高温津贴,不予支持。
小林是广东深圳一家胶袋制品公司的员工,因为与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上未能达成一致,他不得不与公司对簿公堂,除了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外,他还向公司主张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
去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胶袋制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小林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胶袋制品公司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同样是高温津贴争议,为何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有的地方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呢?近日,《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领取高温津贴需满足一定条件
近段时间,多地饱受高温“烤”验,一些地方最高气温甚至达40℃左右。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顺利拿到高温津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2012年6月,原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上述管理办法来看,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只有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或者在33℃以上的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说。
不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跨纬度较广,各地接受太阳辐射热量不尽相同。所以,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上,也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北京、山西、河南、安徽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8月。上海、天津、陕西、甘肃、宁夏、河北、江苏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9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各地也不一致,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按天发放,有的地方规定按月发放。
谁来举证,各地标准不一
尽管针对高温津贴的规定比较明确,但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也频频见诸媒体。
“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高温津贴的数额并不大,劳动者单独针对高温津贴与企业打官司的情况并不多。”张志友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也发现,不少劳动者是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同时,顺便主张高温津贴。但对于高温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各地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
记者注意到,目前广东、江苏等地已明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21年6月施行的《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8年5月,江苏省人社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也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在不少地方,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处理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主张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举证。
专家指出,对于室外劳动者来说,只需要证明自己从事露天作业,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就能完成举证义务。而对于室内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因室内温度测量复杂,不同区域温差大,要举证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不容易。
专家建议尽快统一标准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应尽快统一标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不少律师看来,高温津贴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发放高温津贴,相当于减少劳动报酬,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如果高温津贴争议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可以倒逼用人单位采取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设置来完善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沈建峰说。
记者注意到,已经有地方针对高温津贴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启“绿色通道”。例如,江苏省镇江市人社局2020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等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启动“绿色通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还有专家指出,避免高温津贴争议发生,人社部门还应畅通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维权渠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基础信息和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案件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落实及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的预警监测,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老王是某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司机,去年夏天,他所驾驶的快递车因空调损坏导致其工作环境处于高温环境中,于是他向快递公司索要高温津贴,但遭遇拒绝,他只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今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就其主张的高温津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对其主张的高温津贴,不予支持。
小林是广东深圳一家胶袋制品公司的员工,因为与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上未能达成一致,他不得不与公司对簿公堂,除了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外,他还向公司主张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
去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胶袋制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小林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胶袋制品公司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同样是高温津贴争议,为何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有的地方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呢?近日,《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领取高温津贴需满足一定条件
近段时间,多地饱受高温“烤”验,一些地方最高气温甚至达40℃左右。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顺利拿到高温津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2012年6月,原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上述管理办法来看,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只有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或者在33℃以上的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说。
不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跨纬度较广,各地接受太阳辐射热量不尽相同。所以,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上,也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北京、山西、河南、安徽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8月。上海、天津、陕西、甘肃、宁夏、河北、江苏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9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各地也不一致,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按天发放,有的地方规定按月发放。
谁来举证,各地标准不一
尽管针对高温津贴的规定比较明确,但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也频频见诸媒体。
“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高温津贴的数额并不大,劳动者单独针对高温津贴与企业打官司的情况并不多。”张志友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也发现,不少劳动者是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同时,顺便主张高温津贴。但对于高温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各地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
记者注意到,目前广东、江苏等地已明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21年6月施行的《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8年5月,江苏省人社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也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在不少地方,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处理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主张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举证。
专家指出,对于室外劳动者来说,只需要证明自己从事露天作业,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就能完成举证义务。而对于室内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因室内温度测量复杂,不同区域温差大,要举证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不容易。
专家建议尽快统一标准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应尽快统一标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不少律师看来,高温津贴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发放高温津贴,相当于减少劳动报酬,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如果高温津贴争议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可以倒逼用人单位采取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设置来完善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沈建峰说。
记者注意到,已经有地方针对高温津贴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启“绿色通道”。例如,江苏省镇江市人社局2020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等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启动“绿色通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还有专家指出,避免高温津贴争议发生,人社部门还应畅通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维权渠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基础信息和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案件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落实及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的预警监测,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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