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发展
时间:2022-06-06 10:07:24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公布一批环境...
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公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彰显在推进绿色发展进程中的法治力量。
《白皮书》显示,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环境资源案件4172件,同比增长22.27%,其中,新收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3814件、行政案件259件,共审结4171件(含旧存)。此外,全市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也由2020年的5件增至37件。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类型涵盖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非法采矿、固体废物污染等。例如,一中院审理的孙某某等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孙某某等往返中蒙跨国运输出售红珊瑚、象牙,数额巨大。再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郭某某等非法采矿案,郭某某等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海砂,不仅给建筑物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还干扰正常渔业生产,造成海洋地质灾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及海洋保护、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等。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例如,市高院审理的刘某等19人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针对渤海开发利用过程中捕捞权、养殖权等海上用益物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界定,为环渤海区域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了司法保障。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类型涵盖资源、环保、规划、水利等。行政审判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代表案件包括铁路法院审理的于某与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案企业同时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情况,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区分进行了处理,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的“看护人”。2021年,蓟州区法院审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投撒“呋喃丹”猎杀野生动物被判赔偿。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占比大增长快
本报讯(记者 张清)天津三中院日前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3年来环境资源案件总体情况,其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三中院民三庭的环境资源合议庭,集中审理该院管辖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的生态环境类等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呈现数量持续增长、类型更多的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且增长较快。”三中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从三中院刑庭审结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特点看,案件类型分布广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均有涉及。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件犯罪数额不大,但影响恶劣。有的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的动物;有的被告人向公共环境排放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的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海洋底质和渔业资源底栖环境。
《白皮书》显示,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环境资源案件4172件,同比增长22.27%,其中,新收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3814件、行政案件259件,共审结4171件(含旧存)。此外,全市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也由2020年的5件增至37件。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类型涵盖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非法采矿、固体废物污染等。例如,一中院审理的孙某某等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孙某某等往返中蒙跨国运输出售红珊瑚、象牙,数额巨大。再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郭某某等非法采矿案,郭某某等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海砂,不仅给建筑物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还干扰正常渔业生产,造成海洋地质灾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及海洋保护、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等。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例如,市高院审理的刘某等19人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针对渤海开发利用过程中捕捞权、养殖权等海上用益物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界定,为环渤海区域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了司法保障。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类型涵盖资源、环保、规划、水利等。行政审判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代表案件包括铁路法院审理的于某与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案企业同时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情况,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区分进行了处理,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的“看护人”。2021年,蓟州区法院审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投撒“呋喃丹”猎杀野生动物被判赔偿。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占比大增长快
本报讯(记者 张清)天津三中院日前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3年来环境资源案件总体情况,其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三中院民三庭的环境资源合议庭,集中审理该院管辖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的生态环境类等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呈现数量持续增长、类型更多的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且增长较快。”三中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从三中院刑庭审结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特点看,案件类型分布广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均有涉及。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件犯罪数额不大,但影响恶劣。有的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的动物;有的被告人向公共环境排放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的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海洋底质和渔业资源底栖环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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