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优化创新法治环境
时间:2022-04-28 09:45:39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介绍,2020年至2022年...
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介绍,2020年至2022年3月底,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2件,审结28件,均为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犯罪,依法惩处被告人68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我们将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坚决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为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司法保障。”李季红说。
案例一
复制发行盗版青少年读物
“下游”销售人员一并定罪处罚
赵某与王某分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以青少年读物为主的多种盗版书籍,并租用库房进行储存。同时,赵某雇佣张某清点货物、给买家发货送货、代收货款等。其间,刘某、董某明知赵某、王某等人销售的是盗版书籍,仍购进数千册销售获利。后张某、王某在运输盗版书籍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案中,就刘某、董某构成何种犯罪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二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连续犯罪。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刘某、董某仅存在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赵某、王某、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适用缓刑。刘某、董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上下游”犯罪,部分被告人从事对外委托印刷及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另外还有被告人仅从事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选择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案例二
销售大量假冒3M口罩
医药公司高管等人被严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某医药公司高管段某等人大量购进假冒3M口罩,并通过公司业务微信群、朋友圈等途径发布订购信息,涉案人员获利金额达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段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中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段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和知识产权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于购买并使用假冒口罩的消费者而言,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商标权人而言,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综上,本案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对段某等人处以罚当其罪的刑罚。
案例三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
伪造白酒商标标识被判缓
马某将其回收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关外包装材料,同其购买的上述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后,对外出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公安机关查扣其组装成套的剑南春酒箱2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另外,查扣剑南春手提袋等注册商标标识1.4万余件、五粮液防伪标等注册商标标识7000余件。
法院认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终,马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本案在计算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时,准确把握“件”数的认定标准,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标识认定为一件,而非将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商标标识进行叠加计算。
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介绍,2020年至2022年3月底,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2件,审结28件,均为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犯罪,依法惩处被告人68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我们将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坚决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为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司法保障。”李季红说。
案例一
复制发行盗版青少年读物
“下游”销售人员一并定罪处罚
赵某与王某分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以青少年读物为主的多种盗版书籍,并租用库房进行储存。同时,赵某雇佣张某清点货物、给买家发货送货、代收货款等。其间,刘某、董某明知赵某、王某等人销售的是盗版书籍,仍购进数千册销售获利。后张某、王某在运输盗版书籍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案中,就刘某、董某构成何种犯罪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二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连续犯罪。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刘某、董某仅存在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赵某、王某、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适用缓刑。刘某、董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上下游”犯罪,部分被告人从事对外委托印刷及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另外还有被告人仅从事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选择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案例二
销售大量假冒3M口罩
医药公司高管等人被严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某医药公司高管段某等人大量购进假冒3M口罩,并通过公司业务微信群、朋友圈等途径发布订购信息,涉案人员获利金额达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段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中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段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和知识产权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于购买并使用假冒口罩的消费者而言,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商标权人而言,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综上,本案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对段某等人处以罚当其罪的刑罚。
案例三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
伪造白酒商标标识被判缓
马某将其回收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关外包装材料,同其购买的上述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后,对外出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公安机关查扣其组装成套的剑南春酒箱2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另外,查扣剑南春手提袋等注册商标标识1.4万余件、五粮液防伪标等注册商标标识7000余件。
法院认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终,马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本案在计算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时,准确把握“件”数的认定标准,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标识认定为一件,而非将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商标标识进行叠加计算。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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