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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设道路停车位

时间:2022-04-14 10:07:33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接送孩子的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接送孩子的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即走

  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商业综合体等,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共享

  本报讯(记者 曲晴 刘国栋)近日,市城市管理委就《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版《办法》重点围绕细化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加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强化道路泊位管理等7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实施近7年,现行《办法》中多项条款的职能分工、责任已发生变化,部分政策也已不能适应行业管理需求。为切实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提升绿色出行品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停车收费问题,修订版《办法》细化了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道路停车鼓励实行电子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停车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用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临时接送车辆,修订版《办法》规定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的机动车,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为保障道路交通通行为主的功能定位,修订版《办法》增加了“道路停车”专章,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同时,为解决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依据不足、管理手段欠缺的问题,修订版《办法》明确提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15日内,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的罚则,以加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

  另外,在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方面,修订版《办法》明确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支持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等地段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公众停车和换乘。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商业综合体等,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共享。同时,明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在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方面,修订版《办法》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明确加强停车智能化平台建设,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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