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时间:2022-03-28 08:21:19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平台就业以其低门槛、高灵活性等特征,吸引了大量劳动者进入平台工作。虽然工作灵活性较强,但却存在劳动关系模...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平台就业以其低门槛、高灵活性等特征,吸引了大量劳动者进入平台工作。虽然工作灵活性较强,但却存在劳动关系模糊化、社会保险缺失和平台控制加强等问题,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目前,国家层面围绕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已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企业和劳动者应确定的关系类型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仍存在政策落实难度大、平台用工关系认定规范不明确、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形成等问题,下一步,需要政府、工会、企业、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首先,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平台就业类型,判断具体用工性质。尤其是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类型,《意见》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导致司法操作层面仍然面临困难,未来需要制定更具体、明确的评判要素和标准。同时,《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形式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明确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具体责任,防止出现为了规避责任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和外包的现象。此外,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提供更加高效的争议处理方式。
其次,要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劳动条件权中的社会保障权和职业安全保护权是最受关注的权益。一些地区开始试点职业伤害保障,如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单独工伤保险、非工伤保险等,但目前的试点存在合法性不足、自愿参保模式无法实现有效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如将劳动关系认定与社会保险解绑,取消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设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等。要总结已经实施职业伤害保障的经验,在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即时配送、出行等行业,加快推进更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鼓励保险公司设置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障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长期需要考虑的问题,要结合劳动者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
第三,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可以创新入会形式,如网上入会、扫码入会等,最大限度地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快建立行业工会,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最低工资、抽成比例等劳动基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业劳动标准体系;建立与平台企业的沟通机制,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加强工会源头参与,提供法律建设方案。
第四,明确平台企业责任。由于“组织”情境的消失与劳动者的原子化,劳动者使用集体争议作为自身保障方式的能力被减弱。平台企业要实现长期发展,需要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以及对生命价值的关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制度,设定公开透明的算法规则,建立申诉渠道和反馈机制,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最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网约车、快递、外卖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根据劳动者的类型,设立行业劳动标准,发挥用工规范指导作用,确保平台企业的运行符合行业规范。探索建立由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工会参与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目前,国家层面围绕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已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企业和劳动者应确定的关系类型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仍存在政策落实难度大、平台用工关系认定规范不明确、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形成等问题,下一步,需要政府、工会、企业、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首先,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平台就业类型,判断具体用工性质。尤其是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类型,《意见》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导致司法操作层面仍然面临困难,未来需要制定更具体、明确的评判要素和标准。同时,《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形式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明确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具体责任,防止出现为了规避责任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和外包的现象。此外,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提供更加高效的争议处理方式。
其次,要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劳动条件权中的社会保障权和职业安全保护权是最受关注的权益。一些地区开始试点职业伤害保障,如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单独工伤保险、非工伤保险等,但目前的试点存在合法性不足、自愿参保模式无法实现有效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如将劳动关系认定与社会保险解绑,取消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设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等。要总结已经实施职业伤害保障的经验,在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即时配送、出行等行业,加快推进更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鼓励保险公司设置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障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长期需要考虑的问题,要结合劳动者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
第三,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可以创新入会形式,如网上入会、扫码入会等,最大限度地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快建立行业工会,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最低工资、抽成比例等劳动基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业劳动标准体系;建立与平台企业的沟通机制,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加强工会源头参与,提供法律建设方案。
第四,明确平台企业责任。由于“组织”情境的消失与劳动者的原子化,劳动者使用集体争议作为自身保障方式的能力被减弱。平台企业要实现长期发展,需要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以及对生命价值的关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制度,设定公开透明的算法规则,建立申诉渠道和反馈机制,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最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网约车、快递、外卖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根据劳动者的类型,设立行业劳动标准,发挥用工规范指导作用,确保平台企业的运行符合行业规范。探索建立由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工会参与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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