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 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时间:2022-02-18 10:00:49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不法分子骗取、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犯罪现象,从去年年底开始,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反欺诈反冒领专项行动。近日,记者从...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不法分子骗取、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犯罪现象,从去年年底开始,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反欺诈反冒领”专项行动。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正在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专项检查,对虚构事实劳动关系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社保中心负责同志介绍,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补缴费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书》、相关法律文书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依法依规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虚假档案材料办理补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办理补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社保中心负责同志介绍,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补缴费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书》、相关法律文书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依法依规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虚假档案材料办理补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办理补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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