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怎么管住“熊孩子”?要让娃远离这些不良行为
时间:2022-01-27 09:56:34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寒假期间,怎么管住熊孩子?如何关注乖孩子的心理健康?这成为父母们最关心的话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发布《少年法庭...
寒假期间,怎么管住“熊孩子”?如何关注“乖孩子”的心理健康?这成为父母们最关心的话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发布《少年法庭典型案例绘本——“不良行为”预防篇》,真实记录了未成年人从初期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的质变过程。记者从中发现,家教不当,是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记者梳理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少年法官的视角给家长教育孩子提供思考。
吸烟、饮酒——“酒令智昏”生祸端
壮壮的父母是生意人,朋友较多,逢年过节便会邀请好友一起聚餐,其间少不了要喝酒。受父母的影响,壮壮性格活泼外向,喜欢结交朋友,周末常常约同学们一起外出聚会,有时也会喝酒助兴。一次,在好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壮壮喝了很多酒,为帮朋友出气,壮壮与小林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壮壮不顾同学的拉拽,对小林拳打脚踢,导致小林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壮壮的父母向小林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林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小林对壮壮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壮壮酒后殴打他人,发生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壮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决:壮壮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中,壮壮告诉法官,现在十分后悔,想向小林诚挚地道歉。此前他一直认为喝酒没什么,又不违法犯罪,大人也经常喝酒,自己为什么不能喝?但现在想来,饮酒会导致自控能力降低,容易误事,还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吸烟、饮酒”列为第一项不良行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张莹介绍,本案中的壮壮就是借着酒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终铸成大错。张莹告诫同学们不要错误地认为吸烟、饮酒是成熟、帅气的表现,也不要因为好奇模仿他人接触烟酒;同时应加强学习,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旷课逃学——留守儿童连环偷盗
15岁的建建上初三,父母在外地打工,建建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比较贫困。不爱学习的建建经常逃课去县城网吧打游戏,因为手头拮据,还去镇上的小卖部偷钱。东窗事发后,爷爷狠狠地教训了他。
事后,建建赌气偷拿了家里的钱跟同村的一个年轻人坐火车来到北京。起初,建建帮人送过外卖、快递,因为比较辛苦,干了不到一个月,建建便辞职去了一家火锅店当服务员。刚入职的第二天,建建听同住的一个小伙子说店老板会克扣工资,心里就开始打退堂鼓。第三天夜里,建建撬开店内收银台的抽屉,拿走了3000多元现金,还有一条中华烟。天亮后,建建买票逃回了老家。
经法院审理,建建旷课逃学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建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建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建建告诉法官,他很后悔当初的行为。一是他的行为涉及犯罪,这是人生的一个污点。虽然他之前也有盗窃的行为,但那次并没有受到处罚,而这次盗窃发生在他年满16周岁后,凭着侥幸的心理,当时他以为这次也不会被追究,但被抓回北京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他没有拿到毕业证,因为学历低,到社会上找工作也受限。要不是因为逃课不上学,也不会落到现在的处境。
“旷课、逃学”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也是学生对自身受教育权的不尊重和不负责。曹晓颖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失足少年身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在旷课逃学期间、处于学校和家长失管的状态下实施的。因此,家长和学校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一旦发现学生有旷课逃学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另外,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教育是人生成长的基石。青少年时期是学习的黄金期,一定要沉下心来努力学习,切不可因为旷课逃学而“老大徒伤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离家出走——学霸的错误冲动
佳佳在学校是学霸级的人物,不仅成绩优异,同学关系也很好。距离高考越来越近,因父母给佳佳的压力过大,佳佳冒出一个疯狂的想法:晚上11点,佳佳拿着一把水果刀溜出家门。在夜色里进入离家最近的一所大学,抢劫了一名男同学。还没跑出学校,佳佳就被几名保安拦下了。在被扭送公安机关后,佳佳因抢劫行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收押在看守所。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佳佳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佳佳离家出走后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佳佳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佳佳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所在学校为佳佳出具了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等情节,法庭最终判决: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佳佳告诉法官,当听到妈妈说“考不好就没人养”的时候,他非常气愤,他认为妈妈根本不了解自己,自己看的是时事新闻,不仅不会影响学习,还对提高自己的信息量和分析能力有帮助。而在妈妈看来,他除了看书学习,做什么都是错的。既然什么都错,那就让妈妈看看“错,也能活着,也不要别人养着”。实施抢劫的时候,他非常害怕,被保安摁倒在地的时候几乎窒息。当公安人员告诉他抢劫可以判十年的时候,他的脑子已是一片空白。
法官王丽娟表示,通过佳佳的经历,希望孩子们了解,自力更生也是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离家出走”已经被列入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当小小的脑子里产生这个可怕的念头时,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打消邪念。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下,结合佳佳案件的具体情况,他被判处缓刑后,回到校园,完成高考,进入大学学习。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发布《少年法庭典型案例绘本——“不良行为”预防篇》,真实记录了未成年人从初期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的质变过程。记者从中发现,家教不当,是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记者梳理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少年法官的视角给家长教育孩子提供思考。
吸烟、饮酒——“酒令智昏”生祸端
壮壮的父母是生意人,朋友较多,逢年过节便会邀请好友一起聚餐,其间少不了要喝酒。受父母的影响,壮壮性格活泼外向,喜欢结交朋友,周末常常约同学们一起外出聚会,有时也会喝酒助兴。一次,在好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壮壮喝了很多酒,为帮朋友出气,壮壮与小林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壮壮不顾同学的拉拽,对小林拳打脚踢,导致小林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壮壮的父母向小林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林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小林对壮壮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壮壮酒后殴打他人,发生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壮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决:壮壮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中,壮壮告诉法官,现在十分后悔,想向小林诚挚地道歉。此前他一直认为喝酒没什么,又不违法犯罪,大人也经常喝酒,自己为什么不能喝?但现在想来,饮酒会导致自控能力降低,容易误事,还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吸烟、饮酒”列为第一项不良行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张莹介绍,本案中的壮壮就是借着酒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终铸成大错。张莹告诫同学们不要错误地认为吸烟、饮酒是成熟、帅气的表现,也不要因为好奇模仿他人接触烟酒;同时应加强学习,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旷课逃学——留守儿童连环偷盗
15岁的建建上初三,父母在外地打工,建建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比较贫困。不爱学习的建建经常逃课去县城网吧打游戏,因为手头拮据,还去镇上的小卖部偷钱。东窗事发后,爷爷狠狠地教训了他。
事后,建建赌气偷拿了家里的钱跟同村的一个年轻人坐火车来到北京。起初,建建帮人送过外卖、快递,因为比较辛苦,干了不到一个月,建建便辞职去了一家火锅店当服务员。刚入职的第二天,建建听同住的一个小伙子说店老板会克扣工资,心里就开始打退堂鼓。第三天夜里,建建撬开店内收银台的抽屉,拿走了3000多元现金,还有一条中华烟。天亮后,建建买票逃回了老家。
经法院审理,建建旷课逃学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建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建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建建告诉法官,他很后悔当初的行为。一是他的行为涉及犯罪,这是人生的一个污点。虽然他之前也有盗窃的行为,但那次并没有受到处罚,而这次盗窃发生在他年满16周岁后,凭着侥幸的心理,当时他以为这次也不会被追究,但被抓回北京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他没有拿到毕业证,因为学历低,到社会上找工作也受限。要不是因为逃课不上学,也不会落到现在的处境。
“旷课、逃学”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也是学生对自身受教育权的不尊重和不负责。曹晓颖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失足少年身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在旷课逃学期间、处于学校和家长失管的状态下实施的。因此,家长和学校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一旦发现学生有旷课逃学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另外,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教育是人生成长的基石。青少年时期是学习的黄金期,一定要沉下心来努力学习,切不可因为旷课逃学而“老大徒伤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离家出走——学霸的错误冲动
佳佳在学校是学霸级的人物,不仅成绩优异,同学关系也很好。距离高考越来越近,因父母给佳佳的压力过大,佳佳冒出一个疯狂的想法:晚上11点,佳佳拿着一把水果刀溜出家门。在夜色里进入离家最近的一所大学,抢劫了一名男同学。还没跑出学校,佳佳就被几名保安拦下了。在被扭送公安机关后,佳佳因抢劫行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收押在看守所。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佳佳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佳佳离家出走后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佳佳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佳佳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所在学校为佳佳出具了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等情节,法庭最终判决: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佳佳告诉法官,当听到妈妈说“考不好就没人养”的时候,他非常气愤,他认为妈妈根本不了解自己,自己看的是时事新闻,不仅不会影响学习,还对提高自己的信息量和分析能力有帮助。而在妈妈看来,他除了看书学习,做什么都是错的。既然什么都错,那就让妈妈看看“错,也能活着,也不要别人养着”。实施抢劫的时候,他非常害怕,被保安摁倒在地的时候几乎窒息。当公安人员告诉他抢劫可以判十年的时候,他的脑子已是一片空白。
法官王丽娟表示,通过佳佳的经历,希望孩子们了解,自力更生也是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离家出走”已经被列入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当小小的脑子里产生这个可怕的念头时,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打消邪念。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下,结合佳佳案件的具体情况,他被判处缓刑后,回到校园,完成高考,进入大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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