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 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
时间:2021-12-06 09:51:45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加强征收补...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加强征收补偿管理等具体内容。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征收补偿管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直管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权利人应登记为市人民政府。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屋建成并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后,产权补偿资金退还征收单位。
通知明确,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被征收,产权补偿资金由市房管中心统一收缴,市房管中心与被征收房屋管辖区房屋管理单位按照3:7比例分配,并用于直管公产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市房管中心及区级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安置。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征收补偿管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直管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权利人应登记为市人民政府。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屋建成并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后,产权补偿资金退还征收单位。
通知明确,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被征收,产权补偿资金由市房管中心统一收缴,市房管中心与被征收房屋管辖区房屋管理单位按照3:7比例分配,并用于直管公产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市房管中心及区级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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