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转供电违规加价 从严从重查处
时间:2021-10-11 09:29:47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案件,截...
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案件,截至目前已立案19起。9日,该委公布天津新华河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执川物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以及天津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9月3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天津新华河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和执川物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前者2018年7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35元/千瓦时、1.10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后者2019年6月至今年8月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149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均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当事人未按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均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电费。
以上当事人因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电表安装不全,无法证实当事人加价部分为合理损耗及未收取的公共设施运行成本,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均作出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3月30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今年,以1.23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当事人未按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合计应传导降价红利69337.11元。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电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武清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9337.11元行政处罚。截至5月6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退费。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市民和终端用户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9月3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天津新华河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和执川物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前者2018年7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35元/千瓦时、1.10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后者2019年6月至今年8月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149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均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当事人未按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均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电费。
以上当事人因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电表安装不全,无法证实当事人加价部分为合理损耗及未收取的公共设施运行成本,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均作出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3月30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今年,以1.23元/千瓦时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当事人未按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合计应传导降价红利69337.11元。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电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武清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9337.11元行政处罚。截至5月6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退费。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市民和终端用户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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