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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校外培训牢记“四要两拒绝”

时间:2021-09-02 09:28:46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本报讯(记者 张雯婧)根据市教委、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张雯婧)根据市教委、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我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近日,和平区公示第一批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托管账户,共210个。同时面向家长发出提醒:树立健康教育观,理性参培是关键。确有意愿选择培训的,牢记“四要两拒绝”!

  一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证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照是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要签订正式培训合同:家长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体要与机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签订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条款。

  三要索要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

  四要通过正规渠道缴费,要选择已在银行开立唯一学费托管专用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学费托管专用账户缴纳费用,不要通过个人微信、个人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缴费。

  同时,拒绝参加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在违规时间段开展的学科类培训一经发现会立即叫停。

  拒绝超期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变相方式超期缴纳培训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缴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

  据了解,开学初,和平区教育局将向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发放校外培训提示卡,再次提醒各位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强健的身体素质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各种基础能力,正确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切勿盲目跟风。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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