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办法规定农村住宅楼层不超三层
时间:2021-08-29 08:08: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中新网贵阳8月28日电 (周燕玲)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新网贵阳8月28日电 (周燕玲)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办法》提出,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需要按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办法》还提出,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
《办法》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县(市、区、特区)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办法》提出,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需要按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办法》还提出,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
《办法》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县(市、区、特区)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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