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恶意竞拍被罚款10万元
时间:2021-08-23 09:28:01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本报讯(记者 韩雯)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具有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人抱着玩一玩试一试的心...
本报讯(记者 韩雯)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具有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人抱着“玩一玩”“试一试”的心态参拍,因拍非所需、尾款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最终悔拍,殊不知,“随意拍”,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昨天从市高院获悉,一男子因恶意竞拍,被罚款10万元。
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和违约金,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经过一系列司法拍卖程序后,该机器设备被成功拍卖,但尾款却迟迟没有缴纳,正当执行法官查看拍卖结果,准备通知买受人缴纳尾款时,却发现最终的竞拍价格竟然超乎寻常地高。起拍价为40万元,买受人张某某一人出价19次,并且在后期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自己单次加价约53万元,最终以150余万元的成交价格竞拍到该批机器设备。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执行法官察觉到这其中必有“猫腻”,遂与买受人取得了联系,在询问何时缴纳尾款后,对方却回应:“当时就是觉得好奇,不小心点错了,我不竞拍了。”根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剩余价款,法院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完成付款,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但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剩余价款。因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可依法认定为恶意竞拍,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对买受人张某某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现罚款已缴纳完毕,司法拍卖程序也已重新启动。
法官提醒,司法拍卖不是一般的淘宝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在参与司法拍卖前,请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和违约金,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经过一系列司法拍卖程序后,该机器设备被成功拍卖,但尾款却迟迟没有缴纳,正当执行法官查看拍卖结果,准备通知买受人缴纳尾款时,却发现最终的竞拍价格竟然超乎寻常地高。起拍价为40万元,买受人张某某一人出价19次,并且在后期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自己单次加价约53万元,最终以150余万元的成交价格竞拍到该批机器设备。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执行法官察觉到这其中必有“猫腻”,遂与买受人取得了联系,在询问何时缴纳尾款后,对方却回应:“当时就是觉得好奇,不小心点错了,我不竞拍了。”根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剩余价款,法院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完成付款,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但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剩余价款。因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可依法认定为恶意竞拍,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对买受人张某某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现罚款已缴纳完毕,司法拍卖程序也已重新启动。
法官提醒,司法拍卖不是一般的淘宝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在参与司法拍卖前,请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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