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网络“牛皮癣” 以强有力监管遏制网络弹窗乱象
时间:2021-07-28 08:38:33 来源:法治日报
[导读]7月26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决定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聚焦侵害用户权益等四方面8类问题,其中包括用户诟病已久的弹窗欺骗等...
7月26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决定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聚焦侵害用户权益等四方面8类问题,其中包括用户诟病已久的弹窗欺骗等。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PC端应用软件网络弹窗调查报告》,也详细列举了PC端应用软件弹窗存在的诸多问题:弹窗存在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商业推广信息没有明示是广告,也未注明来源和软件名称;弹窗没有关闭按钮或者关闭按钮不醒目;弹窗不能一键关闭;弹窗弹出频率高,一次性弹出数量多;弹窗的尺寸过大;网络弹窗有声音自动播放等。
网络弹窗是指用户在电脑或手机上打开软件或网页后,屏幕上自动弹出的窗口,其内容通常为广告或者新闻资讯等内容。由于弹窗弹出时会强行占用用户的电脑、手机界面,使得用户不得不去关注和查看,这也使其逐渐成为各方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久而久之成为了互联网上难以撕掉的“牛皮癣”。《时代》杂志曾评选出世界50大糟糕发明,弹窗广告就位列其中。
对于弹窗广告,我国法律法规其实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我国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合理调整弹窗广告的法律规则,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是本条规定的宗旨所在。但从江苏省消保委等机构发布的报告来看,花样频出的弹窗广告已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不良体验。从“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原则出发,应当认为,广告法所称的“确保一键关闭”包括三个方面:设立一次关闭按钮、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关闭按钮的存在、一次关闭为永久关闭。
所谓设立一次关闭按钮,是指用户一经点击该按钮,弹窗立即、完全从屏幕上消失。但生活中,除了不设置关闭按钮外,一些弹窗的关闭按钮还存在造假的情况,即用户点击关闭按钮后根本无法关闭弹窗,甚至还会打开第三方网页,或者出现一个新弹窗。此类伎俩令用户不胜其扰,而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违法的。
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是指普通用户在弹窗上能够轻易看到关闭按钮,并能够轻便地点击此按钮。但现实中,很多运营者将弹窗上的关闭按钮设置为白色或与弹窗背景相近的颜色,导致用户难以分辨。此类做法同样违法。
所谓一次关闭为永久关闭,是指用户一旦点击关闭按钮,则此软件不得再行弹出弹窗。如果用户点击关闭后,马上弹出另一个甚至几个弹窗,那么“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就无从谈起。据江苏省消保委的调查,在官方渠道下载的软件中,暴风影音播放器及下载时默认勾选的软件15分钟内弹出6次,酷我音乐搜索一次弹出一次。这些行为同样涉嫌违反广告法。
针对网络弹窗乱象,2014年以来,监管部门曾多次启动整治行动,整治期间相关企业的确会收敛不法行为,但专项行动过后乱象很快又会继续。眼下,在新一轮的整治行动即将启动之际,主管部门宜对违反弹窗广告的具体表现加以明确,对严重违法和屡教不改者从重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保持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从而在打击违法弹窗领域形成长效机制。此外,对网络弹窗的法律调整仍需加以细化,例如,除了对违法弹窗的广告主,还应当对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可能是广告主自身,也可能是网站或软件提供者)施以法律制裁,如此多管齐下,方能让弹窗不再乱弹,让网络“牛皮癣”得到根治。
网络弹窗是指用户在电脑或手机上打开软件或网页后,屏幕上自动弹出的窗口,其内容通常为广告或者新闻资讯等内容。由于弹窗弹出时会强行占用用户的电脑、手机界面,使得用户不得不去关注和查看,这也使其逐渐成为各方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久而久之成为了互联网上难以撕掉的“牛皮癣”。《时代》杂志曾评选出世界50大糟糕发明,弹窗广告就位列其中。
对于弹窗广告,我国法律法规其实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我国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合理调整弹窗广告的法律规则,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是本条规定的宗旨所在。但从江苏省消保委等机构发布的报告来看,花样频出的弹窗广告已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不良体验。从“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原则出发,应当认为,广告法所称的“确保一键关闭”包括三个方面:设立一次关闭按钮、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关闭按钮的存在、一次关闭为永久关闭。
所谓设立一次关闭按钮,是指用户一经点击该按钮,弹窗立即、完全从屏幕上消失。但生活中,除了不设置关闭按钮外,一些弹窗的关闭按钮还存在造假的情况,即用户点击关闭按钮后根本无法关闭弹窗,甚至还会打开第三方网页,或者出现一个新弹窗。此类伎俩令用户不胜其扰,而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违法的。
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是指普通用户在弹窗上能够轻易看到关闭按钮,并能够轻便地点击此按钮。但现实中,很多运营者将弹窗上的关闭按钮设置为白色或与弹窗背景相近的颜色,导致用户难以分辨。此类做法同样违法。
所谓一次关闭为永久关闭,是指用户一旦点击关闭按钮,则此软件不得再行弹出弹窗。如果用户点击关闭后,马上弹出另一个甚至几个弹窗,那么“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就无从谈起。据江苏省消保委的调查,在官方渠道下载的软件中,暴风影音播放器及下载时默认勾选的软件15分钟内弹出6次,酷我音乐搜索一次弹出一次。这些行为同样涉嫌违反广告法。
针对网络弹窗乱象,2014年以来,监管部门曾多次启动整治行动,整治期间相关企业的确会收敛不法行为,但专项行动过后乱象很快又会继续。眼下,在新一轮的整治行动即将启动之际,主管部门宜对违反弹窗广告的具体表现加以明确,对严重违法和屡教不改者从重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保持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从而在打击违法弹窗领域形成长效机制。此外,对网络弹窗的法律调整仍需加以细化,例如,除了对违法弹窗的广告主,还应当对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可能是广告主自身,也可能是网站或软件提供者)施以法律制裁,如此多管齐下,方能让弹窗不再乱弹,让网络“牛皮癣”得到根治。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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