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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加班”?业内人士呼吁完善认定标准

时间:2021-04-01 08:52:49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管理者尊重劳动者权益观念的增强,也需要劳动者自己珍视自身权益。  有业内人...

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管理者尊重劳动者权益观念的增强,也需要劳动者自己珍视自身权益。

  有业内人士提出,把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中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此外,还应当对加班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

  入职14年,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和部门例会,在与成都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6年,胡某以公司“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擅自调岗”为由,与该公司打起了维权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551.72元;四川德阳一家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何某同样是在成为“终身员工”后被公司无故扣发或少发加班费,无奈选择离职并诉诸法律,历时近一年时间为自己争取到近3万元的加班工资……上述两件围绕加班矛盾产生的劳动纠纷,虽然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权益,但都是在离职并经历了漫长仲裁及诉讼周期后实现的,且最后认定的加班费支付金额与期望值相差甚远。

  根据《2020年白领8小时生存质量调研报告》,IT/通信/电子/互联网行业的白领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高达9.3小时,这意味着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个小时,有8成白领群体对工作环境不满。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人对“加班”选择默默接受,甚至为了避免周折,即便离职也不愿去追究。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却似乎未能从根本上带来更多改善。

  普遍存在却又极其复杂

  “问题普遍存在,但有时劳动者认为的‘加班’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加班。”连日来,记者就“加班”话题多方采访,不少专家和律师一致表达了上述的观点,这意味着单纯就“加班”而言,仅认定环节便极其复杂。

  上述案例中,胡某认为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和部门例会即视为加班,但公司在《员工手册》和《培训管理规定》中明确,“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原则上员工自愿参加培训,且培训不作为员工考核依据”。二审时,法庭只认可了其部门例会的加班事实;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何某认为按照公司安排值班即是加班,但根据职业特点,能够认定为加班的部分仅有值班期间的提供出险劳动的部分。

  “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公司没有明确员工需要加班,那么员工在下班后继续工作就属于自愿加班。”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委员阎付克接触过大量因加班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举证环节相对弱势,此外还涉及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的问题,劳动者的超时工作不被算作加班”。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惠近年来办理过相当数量以加班为矛盾点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他看来,此类争议的关键就是劳动者加班费用的兑现问题,若能兑现则绝大部分人会为了饭碗保持沉默。

  社会上被反对,行业内却盛行

  到了下班时间,领导还没走,你敢走吗?同事还在工作,你好意思先下班吗?如果比其他人下班早,会不会显得工作态度不积极?近年来,还有少数企业鼓励职工与其签署协议,鼓励职工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甚至有企业要求职工在个人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这些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的现象当然应该得到重视和治理。”王恩惠称,当整体就业环境不好时,劳动者为了吃到工作这个“蛋糕”,要么抢,要么自降身价,要么付出更多的劳动,在争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互相竞争伤害,“尤其在疫情影响下体现得更为明显,当一份工作带来的工资已然十分重要时,还会有人计较加班吗?”

  “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加班和隐性加班的成因十分复杂。”阎付克认为,当一段时间里加班矛盾突出时,政府会加大相关的劳动监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纠正,但一些生产型和制造型企业的劳动者是依靠加班来赚取高额收入的,还有一些领域即便超时加班、隐性加班普遍存在,劳动者能够因此得到实惠,这也是为什么“996”出现一边社会上反对,一边却在行业内持续的原因。

  根治加班乱象任重而道远

  “加班的乱象是竞争后的必然产物,通过现有监管之力遏制各行各业的加班乱象,工作量无法想象。”王恩惠表示,最近几年社会舆论对不合理加班的吐槽与追问不断,但问题却迟迟未得到有效解决,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的细化管理,需要管理者增强尊重劳动者的观念,也需要劳动者珍视自身权益。就这一点而言,管理部门和各级工会应切实发挥作用,劳动者也要在平时对出现不合理加班问题注意取证,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当下对如何规制加班乱象的确存在障碍。”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凯认为,作为劳动者一方,要认真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约定,必要时可由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因加班问题受到侵犯或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的,可请求工会协助维权,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社会普遍认为,大家真正反对的是无节制加班,这样的加班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身心处于疲惫透支状态,既严重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的乱象。有业内人士提出,把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尤其是遵守劳动法。此外,针对过度加班问题,希望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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