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码下单后索赔起纠纷 默认勾选方框 无法律效力
时间:2021-03-15 16:47: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 申冉)15日,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
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 申冉)15日,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显示出目前新型网络消费案件不仅数量居高、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相关法律规定亟待“更新换代”。
通过手机APP扫码下单,已经成为当下主流消费习惯之一。不过在手机下单时,自动默认勾选的“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陷阱”。
江苏一居民姜某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姜某的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
然而,邮寄后该邮件被确认丢失。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380元。
主审法院认为尽管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却并不能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因为已经默认勾选好了)。
“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法院认定邮政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邮政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随着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确实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由寄件人手工填写的快递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无法使得消费者有效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则《服务协议》中对赔偿限额的条款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近五年来,江苏省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均在50000件以上,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江苏主要民事纠纷类型之一,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型消费案件增加速度明显大于传统消费案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制定于1994年、修订于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对这些新情况、新纠纷进行具体的裁判参考,而这些纠纷的审理难度明显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对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在审理新型消费案件时,只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裁判理念,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才能妥善处理各类新型消费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通过手机APP扫码下单,已经成为当下主流消费习惯之一。不过在手机下单时,自动默认勾选的“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陷阱”。
江苏一居民姜某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姜某的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
然而,邮寄后该邮件被确认丢失。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380元。
主审法院认为尽管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却并不能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因为已经默认勾选好了)。
“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法院认定邮政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邮政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随着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确实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由寄件人手工填写的快递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无法使得消费者有效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则《服务协议》中对赔偿限额的条款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近五年来,江苏省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均在50000件以上,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江苏主要民事纠纷类型之一,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型消费案件增加速度明显大于传统消费案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制定于1994年、修订于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对这些新情况、新纠纷进行具体的裁判参考,而这些纠纷的审理难度明显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对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在审理新型消费案件时,只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裁判理念,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才能妥善处理各类新型消费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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