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隐瞒重病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时间:2021-02-24 07:41:4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导读]2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了内江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
2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了内江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见面两次
两人就登记结婚
2019年1月,内江东兴区郭北镇的原告刘某与同乡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便外出务工。两人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接触了一年,于2020年1月6日回内江办理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仅见面两次后就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女方贺某表示愿意跟随刘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避免婚后夫妻两人分居,刘某同意了妻子的决定。
2020年3月,夫妻两人一起前往了浙江省嘉兴市。
早在2016年
女方被评定为
精神残疾二级
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原本憧憬着美好生活的小两口刚到浙江后,婚姻就发生了重大变故。
某日,贺某突然发病,把电脑、菜刀、菜板、电饭煲等物品从楼上扔下,当地社区知道后,立即要求刘某带女方去医院检查。
经浙江嘉兴市的医院诊断,贺某可能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可能出现情绪低落,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样的诊断结果让刘某无法接受,因为在婚前,并没有人告知他贺某患有精神疾病。
随后,刘某又通过贺某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早在2016年,贺某就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刘某认为,贺某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病情,令他和家人无法接受。2021年1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判定
被告隐瞒病情
撤销婚姻关系
今年1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对该案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供了在浙江省嘉兴市贺某行为失控造成安全隐患的社区证明,提供了医院诊断贺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同时提供了2016年东兴区残疾人残疾鉴定评定表,明确了贺某2016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时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庭长黎兆伟指出,“被告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也承认女儿在2016年就已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综合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所以我们认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记时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主张撤销婚姻。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见面两次
两人就登记结婚
2019年1月,内江东兴区郭北镇的原告刘某与同乡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便外出务工。两人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接触了一年,于2020年1月6日回内江办理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仅见面两次后就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女方贺某表示愿意跟随刘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避免婚后夫妻两人分居,刘某同意了妻子的决定。
2020年3月,夫妻两人一起前往了浙江省嘉兴市。
早在2016年
女方被评定为
精神残疾二级
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原本憧憬着美好生活的小两口刚到浙江后,婚姻就发生了重大变故。
某日,贺某突然发病,把电脑、菜刀、菜板、电饭煲等物品从楼上扔下,当地社区知道后,立即要求刘某带女方去医院检查。
经浙江嘉兴市的医院诊断,贺某可能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可能出现情绪低落,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样的诊断结果让刘某无法接受,因为在婚前,并没有人告知他贺某患有精神疾病。
随后,刘某又通过贺某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早在2016年,贺某就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刘某认为,贺某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病情,令他和家人无法接受。2021年1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判定
被告隐瞒病情
撤销婚姻关系
今年1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对该案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供了在浙江省嘉兴市贺某行为失控造成安全隐患的社区证明,提供了医院诊断贺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同时提供了2016年东兴区残疾人残疾鉴定评定表,明确了贺某2016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时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庭长黎兆伟指出,“被告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也承认女儿在2016年就已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综合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所以我们认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记时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主张撤销婚姻。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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