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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醉酒摔倒致死房东有责酌情赔偿

时间:2020-12-27 08:12:40   来源:法治日报

[导读]徐某一家三口自2018年1月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  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

徐某一家三口自2018年1月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

  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在楼梯上跌下,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徐某家人认为,由于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下楼梯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徐某家人将房东钟某起诉至遂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钟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首先,原告租住的房屋地面平坦、整洁,楼道宽度合理,楼梯坡度平缓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徐某系严重醉酒后摔倒,事后其已尽到房东救助义务。

  遂昌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对于醉酒后的徐某而言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徐某的死亡与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就日常房屋建造而言,楼梯两边通常都有墙壁、扶手或栏杆,不仅出于美观,也是基于安全考虑。将房屋用于出租,安全与否事关他人合法权益,房东有义务完善房屋安全措施。

  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本案的关键在于徐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增加了徐某酒后上楼的危险性,与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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