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官员为涉黑组织拉生意 致国家损失7.67亿元
时间:2020-08-26 08:33:11 来源:法治日报
[导读]父亲和家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他积极庇护家族企业并为涉黑组织拉生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7亿元……他就是海南昌江...
父亲和家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他积极庇护家族企业并为涉黑组织拉生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7亿元……他就是海南昌江“黑老大”黄鸿发的胞兄、海口市秀英区原区长黄鸿儒。
近日,黄鸿儒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1962年出生的黄鸿儒是海南儋州人,历任海口市秀英区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秀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秀英区委副书记(正处级)、政法委书记,秀英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5年2月,秀英区委、区政府成立某棚改指挥部,启动对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9月1日,上级部门议定由秀英区政府严格认定违建:2013年以前建设的违建由区政府组织认定,2013年之后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建处理。
9月22日,黄鸿儒负责区棚改指挥部全面工作后提出,棚改征收签约过程中,对2013年5月前建设尚未拆除的违建,如果按时签约就按正常标准补偿,否则按违建处理。
2015年10月8日,秀英区某办拟定《关于审核某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该函附件6《关于某片区棚改项目违法建筑认定情况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认定某村现状违法建筑共15宗。
然而,黄鸿儒明知该村已经被认定的违建缓拆房屋有250多宗,秀英区某局尚未认定2013年5月之前的违法建筑,该15宗仅系2013年5月之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仍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上报,致使某村2013年5月前建设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获得了补偿预算。
黄鸿儒违反海口市棚改办会议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某棚改范围内已被认定的252宗(另有5宗未按时签约)违建及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间新增315宗建筑物违规获得补偿。
经鉴定,秀英区某棚改片区252宗违建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4.73亿元,315宗新增建筑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5.67亿元,两者相重叠的120宗所涉金额为2.73亿元,以上共计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昌江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黄鸿发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黄鸿儒的父亲黄应祥和胞弟黄鸿发、黄鸿明及黄鸿精(均已另案处理)四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
该组织盘踞昌江20多年,黄鸿儒多次积极参与并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分享该组织的非法收益,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黄鸿儒家族成员在昌江未经报建便私自动工建设某某大厦和某某大酒店两栋违法建筑物。2006年,在昌江当领导的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带队到海口市秀英区考察时,黄鸿儒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周某某说情,要求其对两栋违建从轻处理,后周某某未依法查处该两栋违建。
2008年,黄鸿儒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中,介绍工程施工单位向黄鸿发及其组织经营的昌江某水泥厂购买水泥,为该组织牟取经济利益。2017年,黄鸿儒得知王某乙、陈某某拟筹建经营搅拌站,遂积极替其家族要求入股并安排张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陈某某商谈筹建海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后,王某乙占股50%,张某占股30%(其中20%系由黄某乙出资持股),陈某某占股20%。
该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紧缺于2018年上半年通过张某向黄应祥借得500万元借款,并约定每月支付二分(10万元)利息。黄鸿发等人涉黑案件案发后,黄氏家族涉黑资产被依法扣押、冻结,黄鸿儒明知黄应祥所出借款项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资产,不但未主动上缴,还故意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向该公司索回500万元用于支付黄鸿发、黄应祥等人高额律师费。
2019年,黄鸿儒为替家族人员开脱罪行高额聘请与其收入不符的律师,其明知案发前黄应祥借予马某某的300万元为涉黑财产,不但为其家族人员隐瞒犯罪所得,还向马某某索回300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律师费。
2019年6月5日,黄鸿儒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近日,黄鸿儒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1962年出生的黄鸿儒是海南儋州人,历任海口市秀英区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秀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秀英区委副书记(正处级)、政法委书记,秀英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5年2月,秀英区委、区政府成立某棚改指挥部,启动对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9月1日,上级部门议定由秀英区政府严格认定违建:2013年以前建设的违建由区政府组织认定,2013年之后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建处理。
9月22日,黄鸿儒负责区棚改指挥部全面工作后提出,棚改征收签约过程中,对2013年5月前建设尚未拆除的违建,如果按时签约就按正常标准补偿,否则按违建处理。
2015年10月8日,秀英区某办拟定《关于审核某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该函附件6《关于某片区棚改项目违法建筑认定情况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认定某村现状违法建筑共15宗。
然而,黄鸿儒明知该村已经被认定的违建缓拆房屋有250多宗,秀英区某局尚未认定2013年5月之前的违法建筑,该15宗仅系2013年5月之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仍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上报,致使某村2013年5月前建设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获得了补偿预算。
黄鸿儒违反海口市棚改办会议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某棚改范围内已被认定的252宗(另有5宗未按时签约)违建及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间新增315宗建筑物违规获得补偿。
经鉴定,秀英区某棚改片区252宗违建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4.73亿元,315宗新增建筑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5.67亿元,两者相重叠的120宗所涉金额为2.73亿元,以上共计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昌江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黄鸿发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黄鸿儒的父亲黄应祥和胞弟黄鸿发、黄鸿明及黄鸿精(均已另案处理)四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
该组织盘踞昌江20多年,黄鸿儒多次积极参与并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分享该组织的非法收益,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黄鸿儒家族成员在昌江未经报建便私自动工建设某某大厦和某某大酒店两栋违法建筑物。2006年,在昌江当领导的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带队到海口市秀英区考察时,黄鸿儒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周某某说情,要求其对两栋违建从轻处理,后周某某未依法查处该两栋违建。
2008年,黄鸿儒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中,介绍工程施工单位向黄鸿发及其组织经营的昌江某水泥厂购买水泥,为该组织牟取经济利益。2017年,黄鸿儒得知王某乙、陈某某拟筹建经营搅拌站,遂积极替其家族要求入股并安排张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陈某某商谈筹建海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后,王某乙占股50%,张某占股30%(其中20%系由黄某乙出资持股),陈某某占股20%。
该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紧缺于2018年上半年通过张某向黄应祥借得500万元借款,并约定每月支付二分(10万元)利息。黄鸿发等人涉黑案件案发后,黄氏家族涉黑资产被依法扣押、冻结,黄鸿儒明知黄应祥所出借款项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资产,不但未主动上缴,还故意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向该公司索回500万元用于支付黄鸿发、黄应祥等人高额律师费。
2019年,黄鸿儒为替家族人员开脱罪行高额聘请与其收入不符的律师,其明知案发前黄应祥借予马某某的300万元为涉黑财产,不但为其家族人员隐瞒犯罪所得,还向马某某索回300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律师费。
2019年6月5日,黄鸿儒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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