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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措施出台

时间:2020-07-27 08:55:48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我市《关于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十一条措施》  一、持续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  二、建立名单制贷款对接长效机制  三、...

我市《关于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十一条措施》

  一、持续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

  二、建立名单制贷款对接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农产品

  四、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

  五、降低信贷实际成本

  六、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七、明确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定位

  八、完善“奖补”政策

  九、保障抵押权人权利

  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考核评估

  本报讯(记者 何会文)从市农业农村委获悉,日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等五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十一条措施》,以精准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强化金融支农工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持续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建立常态化精准帮扶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机制,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市金融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银行机构、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各区金融及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精准帮扶,提高融资对接成功率,重点保障肉、蛋、奶、菜、生猪、鱼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力争实现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全走访、审批流程全简化、符合信贷条件的全支持。

  建立名单制贷款对接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农业重点保供经营主体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对贷款对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向金融机构推荐列入市级重点保供名单的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名单内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和票据贴现优先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创新金融支农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进一步提高农业信用贷款比重。完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重点保障生猪产业信贷需求,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加快推广“快农贷”信用贷款模式,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助力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总结宁河区“三家分险”“两金增信”两种模式经验,进一步研究提高放大倍数、增加风险补偿金,扩大贷款规模。

  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猪活体、大型农机抵押贷款,积极扩大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各类试点及相关工作,持续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

  降低信贷实际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并发放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周转成本。鼓励“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匹配农户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落实生猪产业、市级农业重点保供经营主体、“农创保”贷款贴息政策。

  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切实将尽职免责要求内嵌入内部操作流程,对不良容忍度之内的普惠型涉农贷款,信贷人员已按照规定履职并无重大过失的予以免责。

  明确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定位。充分发挥农担公司政策性功能,更好地发挥杠杆放大作用,专注农业,着力发展10万元至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放贷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工资总额与企业收入挂钩联动机制,加强政策性业务等落实情况考评,促进农担公司更好履行服务职能。

  完善“奖补”政策。修订《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4号),调整完善农业融资担保费和奖励补贴政策,将补贴资金与政策性业务规模等因素相挂钩,担保费补贴用于农担公司开展业务经费补贴,确保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奖励资金用于农担公司建立风险资金池,应对代偿风险。

  保障抵押权人权利。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7号)文件精神,对农担公司以农业设施作为反担保物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在对抵押的农业设施及其依附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征收时应依规保障农担公司作为农业设施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效衔接农业设施确权颁证、抵押登记工作,为稳妥推进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提供制度保障。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辖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促进农村地区信息、信用、信贷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考核评估。辖内法人银行要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增速高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他银行在津一级分行要不折不扣完成总行分配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全年信贷计划,把握好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按季度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下一季度办理支农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重要参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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