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一员工虚构理财产品 诈骗16名客户5000万
时间:2020-07-11 08:26:10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几年前,广州发生了一起诈骗案: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一名81年员工麦某,伪造理财产品疯狂骗取16名投资者超过5000万元,多数受害人为老人,...
几年前,广州发生了一起诈骗案: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一名81年员工麦某,伪造理财产品疯狂骗取16名投资者超过5000万元,多数受害人为老人,其中2名老人甚至在维权过程中去世。
之后,麦某被抓获,在2017年底获刑15年,法院判令追缴麦某违法所得返还给相应被害人。
但是被害人的维权之路并未结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批本案中被害人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民事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于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银行员工疯狂诈骗5000万
故事,要从几年前说起。
据媒体此前报道,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麦某,布下了一个大骗局,把16位长期合作的客户合计近5000万元理财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以受害人之一的广州市民赵先生为例,媒体报道显示,从2012年开始,赵先生在麦某介绍下购买理财产品,老先生对麦某非常信任。没想到,此后投入的1530万竟然都掉入了麦某编织的陷阱中。
2015年4月和5月,在麦某推荐下,赵先生先后购买了860万元和670万元“光大银行中融融金1号”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加盖有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业务专用章。之后没几天,赵先生却再也联系不上麦某了。
《羊城晚报》的报道显示,遭麦某欺骗的客户共有16人,被骗金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大多人的钱是留着养老的“棺材本”。从2015年5月事发至2016年4月,几位受害人身体被“击垮”,“甚至有两位老人在漫长维权路上耗尽了生命”。其中一位老人视麦某如同亲生儿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都交由他保管,被骗400万元后,承受不住打击而身亡。
伪造理财产品做骗局
2016年3月,麦某在外地被抓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揭开了麦某诈骗的诸多幕后信息。
前述判决书显示,1981年出生的麦某,从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15日担任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负责向顾客推销该行代售的信托资金类产品、存款投资。
从2013年开始,麦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以及隐瞒其为其他机构推销的事实,大量违规向某银行客户推销多种高风险的非某银行理财产品。
其后,上述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麦某为掩盖其违规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伪造了《道富资产—某银行—中融融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所谓理财产品合同书,并虚构为某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骗得赵某等16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合同,通过其投资上述虚假理财产品,并向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
随后,麦某将骗得的部分投资款用于兑现前述违规私售的理财产品到期回款,部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投资证券市场,余下投资款用于其购买豪华汽车及消费挥霍。
经核查,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麦某诈骗16名被害人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5005.05万元。
事实上,前述判决书里麦某任职的“某银行”,正是中国光大银行(港股06818)。
公章合同都造假
据判决书中显示的麦某供述,销售理财产品正常程序是:客户到银行咨询或要求买理财产品时,麦某会向他们介绍行里的每个理财产品,客户选定理财产品后,他到柜台或者麦某在网上帮其购买,或者教他自己上网购买,从客户某银行的账户上划扣相应的资金(客户自己按密码)。
麦某表示,其在光大东风支行任职期间,私售了非该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大概收到了回报有70-80万元。“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越权私售理财产品,在柜台支付单位是可以监管到的,而在网银支付的销售是比较难监管,我就利用了这监管漏洞售假诈骗。”
麦某所售出的“飞单”产品,曾经还能有不同数量的本金和利息返还。2015年4月份之后所有售出的理财产品几乎没有返还过本金和到期利息。因为越权销售非某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出现问题后,麦某表示他还在2014年去过北京几次,在追合同款未果后他甚至选择以投资者亲属的名义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了案。
麦某供述,客户在2014年5月之后购买的《中融鸿海江苏泗阳政府安置房建设基金》等多个理财产品,是其伪造出来的虚假理财产品。以前他通过修改原有真实的理财产品资料的电子资料,经过重新排版后,拿到某图文店打印成纸制的虚假理财产品合同。
麦某表示,上述虚假理财产品资料中的“中融鸿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几枚公章是假的,是其花费一千余元找人私刻的。但如果资料上盖有的“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业务讫章”、“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柜台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印章,因以前这两个公章是某银行东风支行发给其保管使用的。
麦某供述,其向客户推介假合同的“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在营业大厅和其理财经理办公室里向客户推销,他会向客户讲这些是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收益高,某银行是国有银行、所投资的资金会安全。
曾躲到面粉厂打工
麦某所任职支行的负责人应某在证言中表示,2015年6月2日,该行在员工及客户资金异常交易排查中,发现麦某存在私售理财产品,麦某承认私售信托产品累计约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无法兑付。次日麦某没有上班、失联。之后陆续有客户等人到该行询问相关理财情况,该行才发现麦某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被篡改、麦某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书上所盖的该行合同专用章是其伪造的。
法院查明,2015年6月上旬,麦某携赃款600余万元潜逃广东各地,后将赃款挥霍一空。麦某供述,案发后其曾跑到中山市多地居住。2016年1月,他曾使用他人假身份证、和当时的女朋友在陵岗村一家私人面粉厂打工一个月,两人领了一个月工资共有4000元,最后他们住在肇庆市高要区兴业花园B栋4楼,直到被抓获。
麦某表示,没有其他的钱来退还给被骗的客户,其被抓时身上只剩下1000多元。
麦某一审获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麦某诈骗多人多宗,且诈骗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其罪行被察觉后仍挥霍无度,致犯罪后果严重而无法弥补损失,其犯罪情节尤为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丰田牌小汽车1辆予以拍卖,所得款退赔张某健等16名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麦某违法所得5005.0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健等16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麦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刘某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显示,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受害人状告麦某任职支行
但是,被害人的挽损之路并未随着麦某的获刑而终止。
以其中1933年出生的被害人刘某明为例,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法院判处麦某向刘某明赔偿52万元。
此后,刘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光大银行共同向刘某明返还款项5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明向案外人谢某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案外人麦某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案外人麦某作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职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群众利益受损害。
一审法院认定,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案外人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刘某明作为年事已高的长者,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案外人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应当认定案外人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据此,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应当对案外人麦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刘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巨额资金支出过程中亦应尽到态度审慎的义务,酌情确定刘某明主张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偿还以52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
首先,刘某明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于刘某明的损失而言,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刘某明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其次,从实体方面看,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明作出赔偿,但无证据显示刘某明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案外人麦某退赔刘某明52万元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针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本案中包括邓某源、刘某云、张某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此前都起诉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方面,法院一审均判决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麦某退赔上述被害人款项的不足部分向相关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相关案件的二审结果也均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麦某被抓获,在2017年底获刑15年,法院判令追缴麦某违法所得返还给相应被害人。
但是被害人的维权之路并未结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批本案中被害人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民事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于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银行员工疯狂诈骗5000万
故事,要从几年前说起。
据媒体此前报道,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麦某,布下了一个大骗局,把16位长期合作的客户合计近5000万元理财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以受害人之一的广州市民赵先生为例,媒体报道显示,从2012年开始,赵先生在麦某介绍下购买理财产品,老先生对麦某非常信任。没想到,此后投入的1530万竟然都掉入了麦某编织的陷阱中。
2015年4月和5月,在麦某推荐下,赵先生先后购买了860万元和670万元“光大银行中融融金1号”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加盖有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业务专用章。之后没几天,赵先生却再也联系不上麦某了。
《羊城晚报》的报道显示,遭麦某欺骗的客户共有16人,被骗金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大多人的钱是留着养老的“棺材本”。从2015年5月事发至2016年4月,几位受害人身体被“击垮”,“甚至有两位老人在漫长维权路上耗尽了生命”。其中一位老人视麦某如同亲生儿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都交由他保管,被骗400万元后,承受不住打击而身亡。
伪造理财产品做骗局
2016年3月,麦某在外地被抓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揭开了麦某诈骗的诸多幕后信息。
前述判决书显示,1981年出生的麦某,从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15日担任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负责向顾客推销该行代售的信托资金类产品、存款投资。
从2013年开始,麦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以及隐瞒其为其他机构推销的事实,大量违规向某银行客户推销多种高风险的非某银行理财产品。
其后,上述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麦某为掩盖其违规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伪造了《道富资产—某银行—中融融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所谓理财产品合同书,并虚构为某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骗得赵某等16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合同,通过其投资上述虚假理财产品,并向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
随后,麦某将骗得的部分投资款用于兑现前述违规私售的理财产品到期回款,部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投资证券市场,余下投资款用于其购买豪华汽车及消费挥霍。
经核查,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麦某诈骗16名被害人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5005.05万元。
事实上,前述判决书里麦某任职的“某银行”,正是中国光大银行(港股06818)。
公章合同都造假
据判决书中显示的麦某供述,销售理财产品正常程序是:客户到银行咨询或要求买理财产品时,麦某会向他们介绍行里的每个理财产品,客户选定理财产品后,他到柜台或者麦某在网上帮其购买,或者教他自己上网购买,从客户某银行的账户上划扣相应的资金(客户自己按密码)。
麦某表示,其在光大东风支行任职期间,私售了非该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大概收到了回报有70-80万元。“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越权私售理财产品,在柜台支付单位是可以监管到的,而在网银支付的销售是比较难监管,我就利用了这监管漏洞售假诈骗。”
麦某所售出的“飞单”产品,曾经还能有不同数量的本金和利息返还。2015年4月份之后所有售出的理财产品几乎没有返还过本金和到期利息。因为越权销售非某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出现问题后,麦某表示他还在2014年去过北京几次,在追合同款未果后他甚至选择以投资者亲属的名义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了案。
麦某供述,客户在2014年5月之后购买的《中融鸿海江苏泗阳政府安置房建设基金》等多个理财产品,是其伪造出来的虚假理财产品。以前他通过修改原有真实的理财产品资料的电子资料,经过重新排版后,拿到某图文店打印成纸制的虚假理财产品合同。
麦某表示,上述虚假理财产品资料中的“中融鸿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几枚公章是假的,是其花费一千余元找人私刻的。但如果资料上盖有的“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业务讫章”、“中国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柜台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印章,因以前这两个公章是某银行东风支行发给其保管使用的。
麦某供述,其向客户推介假合同的“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在营业大厅和其理财经理办公室里向客户推销,他会向客户讲这些是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收益高,某银行是国有银行、所投资的资金会安全。
曾躲到面粉厂打工
麦某所任职支行的负责人应某在证言中表示,2015年6月2日,该行在员工及客户资金异常交易排查中,发现麦某存在私售理财产品,麦某承认私售信托产品累计约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无法兑付。次日麦某没有上班、失联。之后陆续有客户等人到该行询问相关理财情况,该行才发现麦某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被篡改、麦某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书上所盖的该行合同专用章是其伪造的。
法院查明,2015年6月上旬,麦某携赃款600余万元潜逃广东各地,后将赃款挥霍一空。麦某供述,案发后其曾跑到中山市多地居住。2016年1月,他曾使用他人假身份证、和当时的女朋友在陵岗村一家私人面粉厂打工一个月,两人领了一个月工资共有4000元,最后他们住在肇庆市高要区兴业花园B栋4楼,直到被抓获。
麦某表示,没有其他的钱来退还给被骗的客户,其被抓时身上只剩下1000多元。
麦某一审获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麦某诈骗多人多宗,且诈骗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其罪行被察觉后仍挥霍无度,致犯罪后果严重而无法弥补损失,其犯罪情节尤为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丰田牌小汽车1辆予以拍卖,所得款退赔张某健等16名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麦某违法所得5005.0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健等16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麦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刘某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显示,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受害人状告麦某任职支行
但是,被害人的挽损之路并未随着麦某的获刑而终止。
以其中1933年出生的被害人刘某明为例,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法院判处麦某向刘某明赔偿52万元。
此后,刘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光大银行共同向刘某明返还款项5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明向案外人谢某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案外人麦某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案外人麦某作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职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群众利益受损害。
一审法院认定,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案外人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刘某明作为年事已高的长者,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案外人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应当认定案外人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据此,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应当对案外人麦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刘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巨额资金支出过程中亦应尽到态度审慎的义务,酌情确定刘某明主张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偿还以52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
首先,刘某明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于刘某明的损失而言,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刘某明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其次,从实体方面看,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明作出赔偿,但无证据显示刘某明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案外人麦某退赔刘某明52万元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针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本案中包括邓某源、刘某云、张某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此前都起诉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方面,法院一审均判决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麦某退赔上述被害人款项的不足部分向相关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相关案件的二审结果也均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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