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标准确定
时间:2020-06-03 07:55:32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日前发布《...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
补贴的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
补贴的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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