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到明年
时间:2020-06-01 07:34:50 来源:经济日报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此举为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此举为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方面,公告明确: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方面: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方面,公告明确: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方面: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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