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正门打开 风险管理是关键
时间:2020-05-12 09:10:4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比此前的条款不难发现,《办法》给予了商...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比此前的条款不难发现,《办法》给予了商业银行更多自我管理空间,这样的变化可以说顺应了部分金融业务,尤其是小额信贷类业务移动化、科技化的大趋势。可以说,《办法》的出台,预示着互联网贷款的正门打开。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较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的突然来袭迫使银行业务开始向无接触、线上化转型,不少之前处于观望状态的中小银行也在疫情环境下顺势开展线上业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尊重行业现状和发展的态度,肯定了银行业向互联网方向转型的创新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与过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相对宽松,删去了此前相对简单的“一刀切”监管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和贷款余额等,将更多权限交给商业银行。又如,此前争议较大的地方银行跨辖区发放互联网贷款问题,《办法》同样未进行“一刀切”限制,而是要求银行“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同样将更多权限交还给了市场主体。
当然 ,在正视小额信贷移动化、科技化这一趋势的同时,毋庸讳言,互联网贷款乱象也不少,在过去互联网贷款业务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说贷款成本问题。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巧立名目、花样翻新的各种收费方式,大大推高了借款人的实际利息负担,有悖于“普惠”初衷,为舆论所诟病。
更为严重的问题则在于,一部分商业银行放弃了自身的核心职能——风险管理,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甚至有银行完全沦为贷款业务的单纯资金提供方。这无疑也给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埋下了风险隐患。
基于此,打开互联网贷款正门的同时,有效的监管必不可少,而且监管依然要有“牙齿”。
我们在此次《办法》中看到,针对上述情况,监管也“留了后手”。比如,《办法》要求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同时,《办法》重点从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统一授信管理、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要求。
可以说,一旦某些商业银行不够审慎,银保监会可以直接干预,提出刚性的量化要求。
在很多带有创新色彩的领域,过去常常出现的情形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互联网贷款能否避免重蹈覆辙尚难预知,但从《办法》中可以看出,监管正努力在鼓励创新和有效监管之间取得平衡。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较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的突然来袭迫使银行业务开始向无接触、线上化转型,不少之前处于观望状态的中小银行也在疫情环境下顺势开展线上业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尊重行业现状和发展的态度,肯定了银行业向互联网方向转型的创新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与过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相对宽松,删去了此前相对简单的“一刀切”监管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和贷款余额等,将更多权限交给商业银行。又如,此前争议较大的地方银行跨辖区发放互联网贷款问题,《办法》同样未进行“一刀切”限制,而是要求银行“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同样将更多权限交还给了市场主体。
当然 ,在正视小额信贷移动化、科技化这一趋势的同时,毋庸讳言,互联网贷款乱象也不少,在过去互联网贷款业务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说贷款成本问题。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巧立名目、花样翻新的各种收费方式,大大推高了借款人的实际利息负担,有悖于“普惠”初衷,为舆论所诟病。
更为严重的问题则在于,一部分商业银行放弃了自身的核心职能——风险管理,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甚至有银行完全沦为贷款业务的单纯资金提供方。这无疑也给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埋下了风险隐患。
基于此,打开互联网贷款正门的同时,有效的监管必不可少,而且监管依然要有“牙齿”。
我们在此次《办法》中看到,针对上述情况,监管也“留了后手”。比如,《办法》要求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同时,《办法》重点从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统一授信管理、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要求。
可以说,一旦某些商业银行不够审慎,银保监会可以直接干预,提出刚性的量化要求。
在很多带有创新色彩的领域,过去常常出现的情形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互联网贷款能否避免重蹈覆辙尚难预知,但从《办法》中可以看出,监管正努力在鼓励创新和有效监管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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