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投资人主张按22时CME实时价格进行补偿,合理吗?
时间:2020-05-07 07:24:26 来源:和讯
[导读]近日,网传的中行原油宝产品和解方案显示,中行代投资人承担全部穿仓损失,另外中行还将给予最高20%保证金金额的补偿。然而对这一方案,有...
近日,网传的中行“原油宝”产品和解方案显示,中行代投资人承担全部穿仓损失,另外中行还将给予最高20%保证金金额的补偿。然而对这一方案,有些投资人似乎并不买账,提出要求中行参照最后交易时间即2020年4月20日22时的CME实时价格对其补偿。
投资人的这一诉求的基础是:2020年4月20日22:00以后,他们已经不能再进行平仓或移仓的自主选择,故应按照其可以自主决定的最后时间,即20日22:00的CME实时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
笔者认为,投资人的这一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也不具备合理性。
中行与投资人签订的产品协议明确约定,若投资人选择在最后交易时间仍然持仓,则银行按照投资人的指定方式进行平仓或移仓操作,按中行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结算。中行当期合约的结算价则参考CME相关期货合约当日官方结算价确定,即根据北京时间次日凌晨2:28-2:30之间CME相关合约的交易加权平均价确定。因此,在投资人已知悉并同意结算金额确定规则的情况下,投资人现按照20日22:00的CME实时价格要求中行予以补偿,没有合同依据,违背了契约精神。
投资人在合约最终交易日的最后交易时点(22时)依然持仓等待轧差或移仓,中行也在外盘相应持仓并最终按照CME当期WTI合约官方结算价格进行了结算。中行对投资者按照22时价格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原油宝”历史期次的合约产品也是按产品挂钩的CME当期WTI合约官方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中行此次操作符合历史交易惯例,并没有在此次事件中例外性地改变结算规则,刻意向投资人转嫁损失。
“原油宝”的同类产品,包括国内第一个挂钩境外原油期货合约价格的工行纸原油产品,都是以超过投资人自主交易时段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因此,原油宝产品22:00关闭交易,并基于次日凌晨CME公布的当期合约结算价确定结算价格,符合行业的习惯做法。
如果是从投资人自主性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不是被强制剥夺了自主选择的机会,而是早已知悉20日22时是其最后的交易时间,在该时点前的若干天内,投资人都可作出平仓或移仓的自主选择。投资人放弃了自主平仓或移仓的机会,将结算价格交由其不能决定和控制的因素,本身就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
不能只看天平的一端。如站在空头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按4月20日22时的价格结算,其将失去大笔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其依据自身市场判断作出选择的应有回报。
假设,未出现负价结算的黑天鹅事件,如果20日22时的价格低于次日凌晨2:28-2:30之间CME交易数据确定的当期合约结算价,多头的投资人是否会乐于按照非自主交易时间确定结算金额的结算规则呢?
综上,笔者认为,投资人按照20日22时的CME实时价格向中行主张补偿,无非是为了获得既定目标的补偿金额,事后单方“制定”补偿规则罢了。
投资人的这一诉求的基础是:2020年4月20日22:00以后,他们已经不能再进行平仓或移仓的自主选择,故应按照其可以自主决定的最后时间,即20日22:00的CME实时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
笔者认为,投资人的这一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也不具备合理性。
中行与投资人签订的产品协议明确约定,若投资人选择在最后交易时间仍然持仓,则银行按照投资人的指定方式进行平仓或移仓操作,按中行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结算。中行当期合约的结算价则参考CME相关期货合约当日官方结算价确定,即根据北京时间次日凌晨2:28-2:30之间CME相关合约的交易加权平均价确定。因此,在投资人已知悉并同意结算金额确定规则的情况下,投资人现按照20日22:00的CME实时价格要求中行予以补偿,没有合同依据,违背了契约精神。
投资人在合约最终交易日的最后交易时点(22时)依然持仓等待轧差或移仓,中行也在外盘相应持仓并最终按照CME当期WTI合约官方结算价格进行了结算。中行对投资者按照22时价格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原油宝”历史期次的合约产品也是按产品挂钩的CME当期WTI合约官方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中行此次操作符合历史交易惯例,并没有在此次事件中例外性地改变结算规则,刻意向投资人转嫁损失。
“原油宝”的同类产品,包括国内第一个挂钩境外原油期货合约价格的工行纸原油产品,都是以超过投资人自主交易时段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因此,原油宝产品22:00关闭交易,并基于次日凌晨CME公布的当期合约结算价确定结算价格,符合行业的习惯做法。
如果是从投资人自主性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不是被强制剥夺了自主选择的机会,而是早已知悉20日22时是其最后的交易时间,在该时点前的若干天内,投资人都可作出平仓或移仓的自主选择。投资人放弃了自主平仓或移仓的机会,将结算价格交由其不能决定和控制的因素,本身就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
不能只看天平的一端。如站在空头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按4月20日22时的价格结算,其将失去大笔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其依据自身市场判断作出选择的应有回报。
假设,未出现负价结算的黑天鹅事件,如果20日22时的价格低于次日凌晨2:28-2:30之间CME交易数据确定的当期合约结算价,多头的投资人是否会乐于按照非自主交易时间确定结算金额的结算规则呢?
综上,笔者认为,投资人按照20日22时的CME实时价格向中行主张补偿,无非是为了获得既定目标的补偿金额,事后单方“制定”补偿规则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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