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售房诈骗650多万元 获刑12年6个月
时间:2020-04-12 08:34:25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 房,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安全感、归属感,似乎都与房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老百姓也一直有着买房情结。购房者希望买...
房,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安全感、归属感,似乎都与房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老百姓也一直有着买房情结。购房者希望买到户型好又便宜的房子,售房者希望卖个好价钱又能快速到账,这都是人之常情,但有人却乘机动起歪脑筋空手“倒”房搞诈骗。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吴某利用买房卖房双方的心态,不断变换着自己买家卖家身份,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买卖中骗取买受人或出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65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连环骗熟人买家
2018年5月,吴某见倒卖房屋能赚差价,便动起了歪脑筋。吴某找到自己的“老朋友”沈某,借着自己10年前曾是某拆迁公司的员工身份,谎称手上有多套拆迁安置房,价格十分优惠,可低价出售,并出示了伪造的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凭证。
为了让沈某进一步打消顾虑,促成交易,吴某让朋友薛某假冒某资产部主任,熟知房产交易流程和手续,向沈某详细介绍了该房产的情况和过户流程,并承诺只要沈某配合办理手续,房屋即可顺利过户。吴某还承诺只要沈某付清房款,将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开通房子水电,缴纳物业费。
沈某觉得自己对吴某算是知根知底,并没有太多戒心,外加按照市价,同地段、同大小的房子少说也要近100万元才能买到,价格确实划算,在利益的诱惑之下,沈某决定买下该房产。就这样,吴某凭借“三寸不烂之舌”,最终将虚构的“位于A小区的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65万元的“友情价”出售给了“老朋友”沈某。当沈某陆续付完房款后,吴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半年后,吴某经受不住沈某的催促,以“这套房子办不下来证”、购房款已经用完为由,仅仅退还沈某4万元,将其余61万元据为己有。
迟迟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回退款的沈某十分焦急,吴某看在眼里,又拿出另一套解决“方案”:谎称自己在B小区还有一套稍贵一点的房子可出售,可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沈某承诺:“再给我20万元,就把B小区的这套房子过户给你,咱们两清”。沈某为了不让已支付给吴某的61万元打水漂,便从银行贷款19.4万元,作为A房换B房的差价交给了吴某。
没想到的是,吴某收到房款后,便杳无音讯。联系不上吴某的沈某发现自己可能上当,立刻报警。事后查明,A小区和B小区的两套房子实际均非吴某所有,沈某总共被骗80.4万元。
骗完买家骗卖家
吴某装完“卖方”得了好处后,立马又变身“买方”,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向房屋“卖方”实施了数次诈骗。
2018年12月,吴某假装急于购房,从马某处借款58万元,加上自有资金5万元,向孙某、於某共计支付了63万元首付,购得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
后期,吴某谎称自己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尾款,向孙某、於某承诺只要先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他便用房子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用贷款得到的款项结清购房尾款。
由于售房心切,孙某、於某放松了戒备,在吴某仅支付63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吴某。吴某在办理完过户手续的当天便将房子抵押给了马某,抵押金额80万元,吴某用其中的58万元偿还了之前在马某处的借款,并将剩余的22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经第三方抵押的房产无法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吴某便没有跟被害人孙某、於某结清尾款。孙某、於某联系不到吴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现此种方式来钱很快,尝到甜头的吴某竟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假装买方,对两组不同卖家实施了两次诈骗。
在近一年时间里,被告人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买卖中骗取买受人或出卖人钱财,诈骗金额高达650多万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1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南太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被害人间系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南太湖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介绍、买卖房产的合同形式,多次骗取房屋买受人或出卖人的钱财,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又扰乱了正常房产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应整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法律评价。
在合同诈骗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02200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吴某利用买房卖房双方的心态,不断变换着自己买家卖家身份,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买卖中骗取买受人或出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65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连环骗熟人买家
2018年5月,吴某见倒卖房屋能赚差价,便动起了歪脑筋。吴某找到自己的“老朋友”沈某,借着自己10年前曾是某拆迁公司的员工身份,谎称手上有多套拆迁安置房,价格十分优惠,可低价出售,并出示了伪造的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凭证。
为了让沈某进一步打消顾虑,促成交易,吴某让朋友薛某假冒某资产部主任,熟知房产交易流程和手续,向沈某详细介绍了该房产的情况和过户流程,并承诺只要沈某配合办理手续,房屋即可顺利过户。吴某还承诺只要沈某付清房款,将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开通房子水电,缴纳物业费。
沈某觉得自己对吴某算是知根知底,并没有太多戒心,外加按照市价,同地段、同大小的房子少说也要近100万元才能买到,价格确实划算,在利益的诱惑之下,沈某决定买下该房产。就这样,吴某凭借“三寸不烂之舌”,最终将虚构的“位于A小区的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65万元的“友情价”出售给了“老朋友”沈某。当沈某陆续付完房款后,吴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半年后,吴某经受不住沈某的催促,以“这套房子办不下来证”、购房款已经用完为由,仅仅退还沈某4万元,将其余61万元据为己有。
迟迟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回退款的沈某十分焦急,吴某看在眼里,又拿出另一套解决“方案”:谎称自己在B小区还有一套稍贵一点的房子可出售,可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沈某承诺:“再给我20万元,就把B小区的这套房子过户给你,咱们两清”。沈某为了不让已支付给吴某的61万元打水漂,便从银行贷款19.4万元,作为A房换B房的差价交给了吴某。
没想到的是,吴某收到房款后,便杳无音讯。联系不上吴某的沈某发现自己可能上当,立刻报警。事后查明,A小区和B小区的两套房子实际均非吴某所有,沈某总共被骗80.4万元。
骗完买家骗卖家
吴某装完“卖方”得了好处后,立马又变身“买方”,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向房屋“卖方”实施了数次诈骗。
2018年12月,吴某假装急于购房,从马某处借款58万元,加上自有资金5万元,向孙某、於某共计支付了63万元首付,购得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
后期,吴某谎称自己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尾款,向孙某、於某承诺只要先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他便用房子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用贷款得到的款项结清购房尾款。
由于售房心切,孙某、於某放松了戒备,在吴某仅支付63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吴某。吴某在办理完过户手续的当天便将房子抵押给了马某,抵押金额80万元,吴某用其中的58万元偿还了之前在马某处的借款,并将剩余的22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经第三方抵押的房产无法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吴某便没有跟被害人孙某、於某结清尾款。孙某、於某联系不到吴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现此种方式来钱很快,尝到甜头的吴某竟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假装买方,对两组不同卖家实施了两次诈骗。
在近一年时间里,被告人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买卖中骗取买受人或出卖人钱财,诈骗金额高达650多万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1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南太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被害人间系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南太湖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介绍、买卖房产的合同形式,多次骗取房屋买受人或出卖人的钱财,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又扰乱了正常房产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应整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法律评价。
在合同诈骗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02200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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