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诉“抖商大会”商标侵权
时间:2020-03-27 09:00:41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导读]3月26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当天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
3月26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当天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介绍,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嫌虚假宣传,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博视界享有著作权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故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惩罚性赔偿因素包括: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确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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