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非典,新冠肺炎相关犯罪为何大幅增加?
时间:2020-03-09 10:59: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日前,最高检公布了全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也连续发布了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那么哪类犯罪最多?原因又是什么?诈...
日前,最高检公布了全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也连续发布了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那么哪类犯罪最多?原因又是什么?
诈骗案占3成以上
3月4日,据央视网,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件406人,妨害公务罪966件1262人,寻衅滋事罪309件381人,故意伤害罪30件33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25件1990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53件252人,诈骗罪3401件3648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605件841人,其他涉疫情犯罪307件491人。
从中可以看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与“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相比,本次疫情期间案件发案量大,罪名分布也大为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疫情案件353人,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就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
苗生明认为,当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让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
苗生明表示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们比较今年“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和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会发现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而实际上,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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