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个人公众号屡发“黑稿”敲诈企业 获刑4年8个月
时间:2019-12-29 08:35:29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在发布一篇乳品行业相关文章后,2018年9月22日,以投诉曝光为标签的个人公众号乳业铲屎官停止更新。20天后,该公号经营者张某某被公安机关
在发布一篇乳品行业相关文章后,2018年9月22日,以“投诉曝光”为标签的个人公众号“乳业铲屎官”停止更新。20天后,该公号经营者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某通过个人公众号多次发布君乐宝乳业集团的负面文章,并以删除文章为要挟向君乐宝公司勒索钱财,非法所得14万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今年1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自媒体营销号发布“黑稿”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更因其典型性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办案部门了解到了案件详情。
2014年至2017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张某某曾在君乐宝集团下属公司工作。2017年起,他开始在内蒙古某乳业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出于对乳品行业的了解,2016年张某某开设“乳品智库”“乳业铲屎官”两个微信公众号。
2018年4月26日,张某某在“乳品智库”发布一篇题为“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检查出含有沙门氏菌”的文章。当天,君乐宝公司注意到该报道文章,并发现文章所言和实际情况不符。通过“乳品智库”公众号上所留联系方式,君乐宝公司委托的公关人员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称需要一些费用后才可以删帖。为了息事宁人,君乐宝公司向张某某转账1万元,文章随即删除。
3天后,张某某在“乳品智库”再次发布文章《震惊网传君乐宝一批次产品检出沙门氏菌!》。当君乐宝公司公关人员与张某某联系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付20万元才能删稿”。几经交涉,君乐宝公司被迫再次转账5万元,随后张某某删除了文章
本以为已经“喂饱”张某某的君乐宝公司没有想到,他的胃口反而越来越大,敲诈的节奏越来越快。2018年6月底、7月初,适逢君乐宝公司召开招商会前夕,张某某再次在“乳品智库”“乳业铲屎官”公众号上发表多篇涉及君乐宝公司的负面文章,这些文章利用公众对乳制品行业天然的关注度,制作醒目并容易引发歧义的标题,内容则是东拼西凑加上主观臆测。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这一次,张某某提前把相关文章发给了君乐宝公司的公关人员,在没有得到回应后,才在公众号上发出。与前两次一样,为了删除几篇文章,君乐宝公司付出8万元的代价。
至此,不到3个月,张某某3次敲诈君乐宝公司14万元。君乐宝公司意识到,张某某的敲诈勒索不会停止,终于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君乐宝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是河北省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君乐宝公司之所以接连选择“花钱私了”,是因为“宁愿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也不愿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受到损伤”。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一些自媒体营销号为谋取不当利益,不断发布“黑稿”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然而,由于害怕企业品牌形象受到损害,并且担心司法办案周期较长,企业负面影响在事实真相公布前持续扩散,诸多受到自媒体敲诈勒索的企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花钱消灾。
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前两次有偿删稿共6万元,是对方主动提出的弥补损失;其运营公众号有一定的收益,删除信息必然存在一定的损失;他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行为。
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其注册的信息网络公众号上发布、删除网络信息需支付费用为由,多次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查明,被害单位系国内知名企业,被告人在拥有众多会员的公众号上发布被害单位负面信息,并以删帖需支付费用为由,向被害单位索要超出一般公众认知的高额删帖费用,其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并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在公众号上发帖、删帖,索要费用的行为,存在明显犯罪故意。相关证据证实,被害单位系在被胁迫、被要挟、非自愿情况下支付费用,被告人辩称该费用系被害单位主动自愿支付的辩护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7月31日,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君乐宝公司。张某某提起上诉,石家庄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的行为虽区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采取的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威胁、要挟的特殊手段,但本质特征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根据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张某某这种“要钱删帖”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选择“花钱私了”,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纵容了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网络敲诈勒索等事件。
今年6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推动下,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部门协同,在君乐宝集团成立了河北首家政法护航工作站,公检法司分别选派业务骨干进驻,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法治服务。截至目前,当地设立的政法护航工作站已有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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