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拟对标货基 过渡期至2020年底
时间:2019-12-29 08:20: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导读]银保监会网站27日消息,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并明确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银保监会网站27日消息,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并明确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估值核算要求明确
《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通知》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考虑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
上述负责人强调,虽然现金管理类产品参考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安排,但依旧结合不同存量产品的特点,例如基金公司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等,在一些指标上有不同安排,不能简单比较二者的“严”或“松”。
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要求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提出,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
持续整改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明确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后,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家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已提前推进,《通知》出台后会进一步调整规范相关产品。
该负责人强调,银行理财转型不是完全依靠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当前银行发力一些现金管理产品,这与消费者希望短期持有的习惯有关。从资管行业来看,监管部门鼓励银行对于产品有科学定位,推出匹配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的产品。“短期和长期的产品应是并存的,我们鼓励银行尽可能设计发行期限较长的产品,有长期的资金可以去投资运作。现金管理类产品只能作为一揽子产品的组成部分,不鼓励银行只依赖这类产品进行转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调整与理财产品转型有机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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