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起诉厦门中药厂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二审将维持原判
时间:2019-12-26 08:10:10 来源:财经网
[导读]12月25日晚间,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片仔癀”)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74号)。法院认为公司关于起诉厦门中药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正确,被告厦门日报社赔偿片仔癀2万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赔偿片仔癀500万元。
12月25日晚间,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片仔癀”)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 474 号)。法院认为公司关于起诉厦门中药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正确,被告厦门日报社赔偿片仔癀 2 万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赔偿片仔癀 500 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维持(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及“八宝丹”与“八宝丹片仔癀”“片仔癀”之渊源关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删除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鼎炉八宝丹”上推送的《鼎炉良药展—八宝丹》《鼎炉八宝丹传奇》二文,并消除影响;厦门日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 万元;变更(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已包含合理费用);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其官网中刊载的题目为“八宝丹片仔癀本为一家”文章;撤销(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讼请求;驳回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驳回厦门日报社的上诉请求。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31800 元,其中,片仔癀负担 177700 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负担 353800 元,厦门日报社负担 3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收到赔偿款人民币 502 万,支付受理费 17.77 万元,该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至于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片仔癀方面表示,本案件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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