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标准 名称中不得出现“国际”等词
时间:2019-12-19 15:05:41 来源:新京报
[导读]12月18日,记者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2月18日,记者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出现“国际”等词汇。
《标准》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培训机构名称方面,《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所取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此外,《标准》还规定,租赁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除从事高考艺体和高考文化补习培训的机构外,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食宿等服务。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标准》规定各校外培训机构需有3名以上的专职教师,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樊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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