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醉汉拖至路中央致其被轧死 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时间:2019-12-17 09:17:51 来源:检察日报
[导读]深夜将醉汉拖至路中央,结果悲剧了上海宝山:被告人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三年半深夜驾车回家,与醉汉发生争执后,将醉汉拖至小区路中央,不成想,竟引发了一起命案。经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肇事司机戴某另案处理中。不堪忍受醉汉滋扰,将其拖至小区转盘路上2018年10月13日晚,宝山区某小区住户朱某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道路拐角处寻找停车位。
深夜驾车回家,与醉汉发生争执后,将醉汉拖至小区路中央,不成想,竟引发了一起命案。经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肇事司机戴某另案处理中。
不堪忍受醉汉滋扰,将其拖至小区转盘路上
2018年10月13日晚,宝山区某小区住户朱某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道路拐角处寻找停车位。就在这时,男子乐某突然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含糊不清地在说些什么,朱某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味,劝乐某走开。过了十几秒,已离开的乐某又回来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仍然说着一些听不懂的话。朱某感觉很厌烦,呵斥乐某离开,乐某不为所动。
看到乐某无故滋扰致自己无法停车,朱某十分生气,他下了车,对着乐某胸前推了一下,乐某向后退了一步倒在地上。见乐某倒地未起,朱某便拖拽着他,将他放在路边。放好后,朱某准备开车继续找车位,此时,他发现放置乐某的地方是个光线较暗的转角,于是返回乐某身边,将他拖到了小区大转盘的中央道路上。
事后,朱某回忆称,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自己把乐某放置的位置是小区大转盘旁的人车共行道,边上还有快递驿站,来往行人较多,所以觉得乐某在那儿不会有什么危险,便离开先去停车。但让朱某没想到的是,之后短短的几分钟内,悲剧发生了。
意外发生,醉汉被从小区驶出车辆轧死
朱某刚离开,戴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从小区驶出。小区私家车很多,所有车辆都只能从东门进出,大转盘附近是必经之路。戴某驾驶的车辆也不例外。当他从停车位置行驶至大转盘西侧,右转弯准备从东门离开小区时,突然感觉车子上下颠了一下,好像从什么东西上碾轧了过去。戴某立刻停下车检查,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靠近时一看周围有血迹,还伴随着一股酒味。他摸了男子的头部、手臂及双腿,见没有反应,立刻拨打了“110”和“120”。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男子已经死亡。而该男子就是之前被朱某放置在大转盘道路中央的乐某。随即,民警将朱某抓获。
民警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环岛大转盘西侧8米处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部、左脚部地面各有一处红色斑迹,尸体到小区主干道和小区道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路线上可见6处红色斑迹,面包车副驾驶后侧轮胎表面有红色斑迹。经法医鉴定,乐某生前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如车辆碾轧)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戴某说,当晚天色太黑,小区也较暗,根本看不见地上有人。
究竟如何定性?侦查实验还原案件真相
该案中,朱某并非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他是否要为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一是无罪。朱某没有伤害乐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是朱某开车撞的,也无法预见结果发生,所以朱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故意杀人。朱某虽不是肇事司机,但并未尽到排除危险性的义务,把人拖到住宅小区内的主干道上,进出车辆多,更具有危险性,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嫌疑;三是过失致人死亡。朱某应当预见这个结果,但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三种不同定性意味着朱某面临的量刑将从无罪到无期徒刑,刑期差别巨大。
那么,该案究竟应该如何定性?今年4月16日,案件被移送至宝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询问了几位现场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潘先生说:“我开车出去的时候,他正好把人拉到路中间,我提醒他不要放在路中间,但他不听,直接走了。”目击证人俞先生也表示,他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有车进来时他就拦了一下作为提醒,当他离开时,一辆车就把人轧了。
之后,为还原案发时当晚的真实情况,宝山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交警支队的干警及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案发同一时间段,驾驶同一辆肇事汽车至现场开展侦查实验。
宝山区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侦查实验结果及朱某和相关当事人的供述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被车辆轧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自信被害人所处位置相对安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离开,致使被害人被车辆碾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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