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中介刻萝卜章套利700万元 助银行消规模数千亿
时间:2019-12-17 09:10: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原标题:助银行“消规模”数千亿票据中介刻“萝卜章”套利700余万元获刑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导读: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刘某等人还携带伪造的证照、印章至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户,均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导读: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刘某等人还携带伪造的证照、印章至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户,均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证照、印章系伪造未能开户成功。
在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进行调控之时,贷款规模无疑是勒住银行资产扩张的“缰绳”。
于是,通过同业业务进行“消规模”的监管套利活动应运而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戴金斌、伍泉舟、蒋兴德为了协助沿海地区的商业银行消规模,伪造假证、假章,冒用“湘潭县农信社”名义在银行违规开立非法同业账户,供银行控制使用该账户“消规模”。三人从AB两家股份制银行地方分行共计获利767万元。
戴金斌、伍泉舟、蒋兴德三人在躺着获利的同时,也因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被追究刑责。
伪造银行印章及证照
所谓“消规模”,即消减贷款规模。彼时,当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将票据业务纳入贷款规模,并予以调控时,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则因其会计科目不同,未将票据业务纳入贷款规模,不受央行调控,因此沿海地区部分商业银行,动员内地农村信用社违规在本行开设同业账户,以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的方式,将本行贷款规模转移至农村信用社,从而超规模从事票据业务,逃避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可获得巨额利润。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左右,票据中介戴金斌欲从事“消规模”业务,通过朋友认识了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员工伍泉舟和无业人士蒋兴德后,便要伍泉舟、蒋兴德负责联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取银行证照资料及印章。戴金斌联系刘某(另案处理)联系大型商业银行承诺开户。
2013年11月底,在无法获取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湘潭县农信社”)真实证照资料及印章的情况下,伍泉舟利用其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其原同事姚某(系湘潭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手中获取了湘潭县农信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并与戴金斌商议后,决定伪造湘潭县农信社公章和证照资料。
2013年12月,伍泉舟通过小广告上电话联系到刻章办证人员“小陈”,分几次向其订购“湘潭县农信社”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私章两套共六枚印章,以从姚某处获得的证照资料复印件为模板,要“小陈”伪造“湘潭县农信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原件。
伍泉舟和蒋兴德将证件打印出来后,接下来就是拿着这些伪造的资料到银行开户。
“消规模”套利模式
2013年12月12日,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三人商量后决定由蒋兴德携带伪造的证照资料和印章,与戴金斌等人一起到A银行开户。
随后,戴金斌等人通过票据中介王某的介绍,与A银行票据部工作人员湛某衔接联系,利用假证、假章,冒用“湘潭县农信社”名义在该行违规开立非法同业账户。
戴金斌等人将该账户交由A银行票据部使用,并用伪造的“湘潭县农信社”印章在空白套印纸上盖印以供该行票据部进行“消规模”业务使用。
该业务具体操作是指,由A银行票据部以本行名义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并以转贴现的方式将该承兑汇票“卖给”“湘潭县农信社”,在汇票到期后再以回购式转贴现的方式买入银行承兑汇票,从而将票据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消除该行贷款规模。
戴金斌等人与该行票据部约定,每笔业务支付戴金斌等人约4BP(万分之四)的费用。戴金斌等人内部商定:大约按戴金斌占1.1BP,伍泉舟和蒋兴德占1.4BP,刘某占0.5BP,王某占1BP的比例分配利润。
利润打入戴金斌持有的杭州杭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及王某持有的张家港市景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戴金斌、王某负责与票据部核对业务清单以及费用数额。
通过这样的模式,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A银行票据部控制并使用该账户进行消规模业务,涉案资金达1000亿元。
A银行从“湘潭县农信社”账户分16次向戴金斌等控制的前述两家公司打款共计223.69万元。
如法炮制
在尝到短期大额获利的甜头后,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如法炮制,与B银行开展了消规模业务合作。
2013年12月16日,在伍泉舟安排下,蒋兴德携带上述伪造的“湘潭县农信社”证件和印章,和戴金斌、刘某一起,通过票据中介徐某介绍,与B银行票据部经理毛某衔接联系。
毛某当即安排工作人员郭某接待并办理开户手续。郭某带着戴金斌和蒋兴德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时,二人以“湘潭县农信社”工作人员身份填写了相关申请资料,留存了“湘潭县农信社”的联系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利用假证、假章冒用“湘潭县农信社”名义在B银行开立非法同业账户。
戴金斌等人与毛某经协商口头约定,所有“消规模”业务的办理由B银行负责,戴金斌等人不参与具体业务办理。“湘潭县农信社”不提供资金,业务发起由B银行票据业务部,该行按同业账户票据业务量3BP左右比例支付给“湘潭县农信社”利润。
为便于业务开展,“湘潭县农信社”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印鉴”三枚印章由票据部使用和保管。
2014年1月,该非法同业账户开始启用,其套利手法与A银行如出一辙。
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B银行票据部控制使用该账户进行“消规模”业务,账户单方发生额总计1759亿元。
2014年2月14日,B银行票据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利润380万元付至“湘潭县农信社”在A银行开设的同业账户内,后再转至杭邦贸易公司账户,再通过该公司账户分配至戴金斌、伍泉舟、刘某等人账户。同年12月12日,B银行票据部以银行转账方式单独支付给伍泉舟费用210万元。
三人均获刑
通过假借“湘潭县农信社”名义协助商业银行开展消规模业务,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从A银行和B银行共计获利767万元,其中,伍泉舟获利442.72万元,戴金斌非法获利211.74万元,刘某非法获利109.15万元,蒋兴德非法获利3.5万元。
此外,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刘某等人还携带伪造的证照、印章至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户,均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证照、印章系伪造未能开户成功。
2015年9月,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6年7月,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26日,湘潭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湘032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显示,伍泉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犯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戴金斌除了这三罪,还犯行贿罪,一共被判刑六年六个月,蒋兴德获刑8个月。
一审后伍泉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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