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迎“大修” 30条变106条改了什么?
时间:2019-12-17 09:01: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作者:杨倩雯[征求意见稿给出一定的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2018年10月就到期的“互联网保险暂行监管办法”终于将迎来更新换代。第一财经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向相关保险机构下发。与之前的暂行办法仅有30条内容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足足“升级”为106条,变化可谓巨大。
[ 征求意见稿给出一定的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
2018年10月就到期的“互联网保险暂行监管办法”终于将迎来更新换代。
第一财经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向相关保险机构下发。与之前的暂行办法仅有30条内容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足足“升级”为106条,变化可谓巨大。
“这次征求意见稿内容增加了很多,整个结构都有所调整。过去的模糊地带在这版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明确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以及大家都能干些什么。”一名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表示。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崛起,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2018年10月到期后,业界对新的监管办法翘首以盼。
“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在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中,银保监会做出如上表述。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还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网络安全隐患大,影响行业形象和消费者体验。目前,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仍然是审批制,而互联网保险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大,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产品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责任重大。因此,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总阀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并对其设置了众多门槛,包括信息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至少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等;保险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并且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地银保监局初审后,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同时,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银保监会表示,“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而在人员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并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突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在上述情况说明中,银保监会表示。
事实上,在过去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具有流量优势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一直是“销售重地”,但这些并不持牌的平台也始终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界定和规定也是重点之一。
但此次对于第三方平台,监管采取的是收放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于其和自营平台的界定和业务种类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同时,借鉴英美日等发达保险市场经验,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不过,银保监会在情况说明中同时表示,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收放结合
除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收放结合,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广为关注的点则是,对于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的“放”。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新增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即包括百万医疗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互联网热门险种的经营区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但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和区域范围。
在“收”风险的同时,亦对互联网创新呈现出“放”的姿态。征求意见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制度。
上述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称,征求意见稿此次收放结合,同时界定了清晰的权责边界,将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短期市场需要一些调整,长期而言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一定的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