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除了跨区域销售险种新增养老年金保险,还有哪些新规定?(附全文)
时间:2019-12-15 08:54:05 来源:hexun.com
[导读]12月13日,WEMONEY获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近期在业内征求意见。2015年7月22日,原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或将迎来新规。梳理新规,WEMONEY发现,新规分为七章共106条,相比《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各个方面均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第一,新规将相互保险组织纳入保险机构的定义中。
12月13日,WEMONEY获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近期在业内征求意见。2015年7月22日,原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或将迎来新规。
梳理新规,WEMONEY发现,新规分为七章共106条,相比《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各个方面均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一, 新规将相互保险组织纳入保险机构的定义中。
新规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 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新规明确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定义。
新规所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新规把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做出更详细规定。
新规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业界此前颇为关注的跨区域销售险种问题,新规放开了保险产品种类的限制。
新规第三十条提出,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范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突破其保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险种范围。
《暂行办法》中仅允许四类险种进行跨区域销售。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原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此外,新规也加强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在支持创新方面,新规第六条提出,保险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体验,构建从保险产品研发、销售到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和保险科技应用的数字化生态系统。
在创新服务上,新规第六十九条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来源:WEMONEY研究室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WEMONEY。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