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众筹与互助亟待规范发展
时间:2019-12-11 08:21:13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近年来,网络众筹与互助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家人罹患大病后需要面临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是一笔较大的财务负担,对于贫困家庭甚至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近年来,网络众筹与互助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家人罹患大病后需要面临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是一笔较大的财务负担,对于贫困家庭甚至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平台通过为大病患者提供救助金或互助金,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经济压力,降低保险保障不足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可以帮助重病患者的家庭渡过难关,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发生,有希望成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之外的第三种大病风险保障模式。
众筹或者互助并不是新事物,但借助互联网强大的撮合能力,其可及性大大提高,参与人数和资金规模都十分巨大。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值得肯定和支持。不容否认,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在目前的运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近期水滴筹“扫楼式筹款”、按单提成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平台的信任危机,甚至可能会导致对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行业的信任危机。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公众的信任是二者发展的共同基础。但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都是由企业来具体运营,企业的盈利性与公益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因此,行业规范的建设和完善和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对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的长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运作模式也不同,因此在行业规范建立和监管引导方面也应有不同侧重。
网络众筹是通过网络发起的公众对需要救助的个人进行的单向自愿无偿的捐赠行为,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因此,网络众筹平台对于受助者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真的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容易变成“爱心骗局”,甚至构成欺诈,进而影响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信任。网络互助是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的活动,是会员之间互助互惠互利的行为。网络互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其各参与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有权利获得救助,权利和义务对应。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与者,不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只要其参与并承担了分摊的义务,就具有享受救助金的权利。
网络互助提供的是一种事前的风险转移机制,一般的网络互助计划会对参与者提供一个预先确定的互助金额,由所有参与者共同分摊。网络互助的参与者具有分摊互助金的义务,平台则需要规避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因此,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都采用了“预先缴费、余额限制”的运作模式,即用户在加入时需要在账户中预先缴存一定金额用于后续的分摊费用,互助平台会对用户账户余额设置一个下限,用户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该下限。这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池,目前有的平台资金池已经达到数亿元。资金池的安全性存在风险,可能会导致类似共享平台押金难以退回的情况,存在损害会员利益的风险。
网络众筹提供的则是事后的救助机制,是发起人作为求助者在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时向公众进行的求助行为。众筹的目标金额是由发起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众筹平台对于是否能够筹到目标金额并不承担责任。虽然没有预付费资金池,但在从发起筹款到用户提现期间,也会累积一定数量的善款资金池。
网络互助与互联网众筹存在着本质不同。目前来看,网络互助在模式和制度设计上,比互联网众筹更公平、更公开透明、更具可持续性。
网络互助平台对案件有严格的调查机制,委托给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审核过程更为严格。互联网众筹对案件一般只做口头询问和确认,没有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审核漏洞较多,容易发生欺诈风险。
网络互助平台信息披露更为公开透明,利于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案件、互助金、管理费等信息。而互联网众筹的资金募集、使用及管理费收取情况不透明,公众无法有效监督。
网络互助是会员之间互助互惠互利的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有权利获得救助,权利和义务对应。而互联网众筹是纯个人的单向自愿捐赠行为,体现的是人间大爱的公益精神。但如果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容易变成“爱心骗局”。
在行业运营规范上,网络互助平台应当向公众充分披露和告知其加入互助计划的条件、救助条件以及分摊机制等权利义务关系,并对互助金申请者是否符合加入互助计划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网络互助平台不能过分夸大其救助功能而对参与者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承担的分摊义务避重就轻,避免出现“销售误导”而导致公众信任的丧失。同时也应当做好对互助金申请人的疾病真实性的审核。而网络众筹平台则应该着重对受助者疾病情况和经济能力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做好风险控制。对于筹集到的善款的使用,网络众筹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或者建立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在资金池管理方面,网络众筹和互助平台都应当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公众信任的有效方式。网络众筹和互助平台都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整体而言,网络互助和互联网众筹的基石都是用户信任。如果没有风控能力强大、制度设计周密、管理机制完善的优秀企业或平台为依托,很容易出现一些风险,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在二者的监管方面,目前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都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制度。根据二者本质的不同,应当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网络互助可以看做是一种原始形态的风险保障形式,目前的大病互助在疾病救助范围、健康要求等方面都与重大疾病保险具有相似性。有的网络互助平台还对用户的分摊金额设置了上限,这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的保障风险,因此应当纳入监管范畴。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互助平台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预付费和资金池进行严格监管,或逐步取消。网络众筹作为完全不盈利的慈善活动,应当作为慈善组织纳入监管,并借助行政的力量建立与社保、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筹集资金与使用的监管制度,既要追踪善款使用的全流程,又要覆盖包括平台、资金托管机构、医院等多领域,确保公众的爱心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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