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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费未从最低工资剔除 保洁员8年来每月少领3成工资

时间:2019-12-07 09:14:27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焦点】企业社保费未从最低工资剔除保洁员8年来每月少领3成工资核心提示★一些企业将不该算进最低工资中的钱算入其中,导致劳动者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从“最低工资”中剔除而未剔除的,包括企业应缴社保费、夜班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有企业主动咨询如何钻法律空子,多数劳动者却因不懂法未发现自己“被坑”“应发工资包不包括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将不该算进最低工资中的钱算入其中,导致劳动者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该从“最低工资”中剔除而未剔除的,包括企业应缴社保费、夜班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

★有企业主动咨询如何钻法律空子,多数劳动者却因不懂法未发现自己“被坑”

“应发工资包不包括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到两个月前,参加一次社区普法活动后,保洁员刘春齐才弄懂这一问题。因为未将企业应缴社保费剔除在“最低工资”外,刘春齐所在的公司每个月少给她发放近30%的工资,一少就是8年。

和刘春齐一样,不少劳动者算不清自己应得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未将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夜班费剔除在“最低工资”外,让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每个月多扣除的475元哪儿去了

2011年6月,58岁的刘春齐来到沈阳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因为她右腿有伤,走路一瘸一拐,因此对能找到这份工作感到十分欣慰。公司约定,发给刘春齐的工资不低于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前,辽宁省一类地区900元),而且还给她缴纳社保,这让她感动不已。

随后几年,公司答应给付的工资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而上涨,从900元到1100元再到2019年11月之前的1610元。为此,刘春齐特意让在老家的母亲捎来一筐土鸡蛋送给“领导们”。

10月13日,当刘春齐告诉来社区普法的工作人员陈晓慧,自己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仅有966元时,陈晓慧提出了质疑。

陈晓慧认为,《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若按1610元的标准来计算,扣除刘春齐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8%养老费、2%医疗费、0.5%失业费),实际到手应为1441元。

两天后,刘春齐询问公司会计才知道,公司将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算在“最低工资”内了。会计答复说:“对政策的理解不同。法律没有明确说不能将企业应缴社保费算在‘最低工资’内,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只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应包括企业应缴的社保费。因此,企业混淆概念,每个月多扣了刘春齐475元。”陈晓慧说。

《最低工资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一些本应剔除的部分劳动报酬没被企业剔除,让员工少拿了不少钱。

在沈阳市一家金融机构当了3年保安员的孙宏宝,岗位实行“两班倒”工作制,每个月要上半个月的夜班。公司每个月给75元的夜班补贴(每天5元)。然而,在2018年一整年的工资条中,夜班补贴一栏始终写着5元,而实发工资数额一直包括夜班费,没有剔除在外。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多位劳动者了解到,像刘春齐、孙宏宝这样,拿到手的最低工资中,该剔除而未剔除的,除了企业应缴社保费、夜班费,还有冬季取暖补贴、劳动安全卫生津贴、加班费、住房补贴等等。

一些企业在违法边缘肆意试探

陈晓慧是沈阳市一名基层工会工作者,义务普法13年。她在向保洁员、保安员、环卫工普法时发现,这些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由于对法律政策条款不理解、不清楚,经常被用人单位“哄骗”。姜显浩就是其中之一。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你知道是依据什么分的吗?”当这个问题抛给姜显浩时,他猜测说:“是不是根据企业的性质,比如大国企、中小型国企、大型民营企业、小型民营企业。或者是企业的规模,比如50人以下,50人-100人,100人-500人,500人以上。”

陈晓慧解释说,分档次是按照辽宁省内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选择相应档次执行的,姜显浩才恍然大悟。原来,他深信应得的最低工资1420元(辽宁2018年1月-2019年11月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应当按沈阳适用的1620元(第一档)执行。

曾在沈阳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3年的谢鑫透露,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会找到他曾经工作的公司咨询如何钻法律漏洞,有一些企业就打起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主意。

企业做得隐蔽,加之劳动者不清楚法条,导致维权的极少。劳动者不主动维权,监管部门很难发现。沈阳市一位经常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她遇到涉及最低工资纠纷的案例并不多。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3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员工拿到的最低工资本来就不多,被恶意扣除的数额相应也不高。就算按规补发欠额并赔偿5倍,也并不多。真正闹上法庭的纠纷更是少之又少。”陈晓慧说。她觉得,惩罚力度不够,也让一些企业在违法边缘肆意试探。

不能助长企业“不告就不赔”心理

“平均算下来,8年间,一个刘春齐就能少支付3.6万元,可一家企业不只有一个刘春齐。”陈晓慧感慨道。

事实上,沈阳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等多个部门每年都会积极向职工普法,为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为职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地媒体每年也积极报道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调整动态。然而,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还需加大典型问题解决方案的宣传力度和提高社会知晓度。

陈晓慧表示,针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相关知识的普及,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责任。通过送法律进工地、维权宣传小册子、在线普法课堂、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积极宣传最低工资制度相关政策。让更多的职工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利益不容侵犯。

目前,刘春齐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她以自身为例呼吁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政府已经通过提供司法援助、强制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方式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们如若自己不站出来维权,就会助长一些企业“不告就不赔”的心理,损失的永远是劳动者自己的利益。

(应采访对象要求,部分为化名)

刘旭

刘旭

【编辑:叶攀】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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