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检察院认定属创新
时间:2019-11-30 09:30:47 来源:工人日报参与互动
[导读]跑步机国家标准出台时,还没有走步机这一新事物;走步机出现时,新的行业标准还没出台。浙江一民企自主研发走步机,被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检察院认定属“创新”还老板自由刘宏所在的浙江某工贸公司已经恢复新型走步机的生产和销售。龚成摄从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到被刑事拘留后面临重刑,再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宏(化名)的心情就像坐了一次过山车。
跑步机国家标准出台时,还没有走步机这一新事物;走步机出现时,新的行业标准还没出台。浙江一民企自主研发走步机,被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检察院认定属“创新”还老板自由
刘宏所在的浙江某工贸公司已经恢复新型走步机的生产和销售。龚成 摄
从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到被刑事拘留后面临重刑,再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宏(化名)的心情就像坐了一次过山车。
刘宏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该公司被举报研发生产的智能平板走步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但以跑步机名义生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涉案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且最终推动确立了走步机行业的国家规范。
创新产品成了伪劣产品
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所在的浙江省永康市,有个体工商户3.12万户,注册民营企业近万家,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5%以上。民营经济的创新创造活力很强。
刘宏的这家工贸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健身运动器材产品。刘宏发现,传统的跑步机体积较大,不够轻便。2015年,他开始研发一款“不一样的跑步机”。经过两年多的研发,2017年11月,一款外形小巧、结构简单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简称“走步机”)研发成功,生产上市。
当时,国内尚没有“走步机”的概念。将产品挂在淘宝网店时,由于没找到“走步机”的品类,刘宏便将这款创新产品挂在了“跑步机”的名录下进行销售。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质监部门来到工贸公司,称接到举报,该公司以跑步机名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抽样检测,公司生产的走步机所检项目,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质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2018年9月21日,刘宏被刑事拘留。
当时,这款走步机的销售额已达到700多万元。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刑,结合销售金额,刘宏可能面临15年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刘宏对此感到震惊又不解:“这款走步机获得了10余项专利,怎么就成了伪劣产品?”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提前介入。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该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元,是永康市纳税优胜企业,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德辉介绍,涉案走步机就是该公司历经近3年的研发成果,曾获10余项专利,虽因标准问题已停止宣传销售,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刘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20人听证一致认为不构罪
2018年1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争议点是:涉案走步机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
当时,走步机还是新产品,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对新事物怎么把握,给办案带来难点。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建了调查小组,副检察长吕景俊带着承办检察官来到了工贸公司,开展实地调研。
“我们发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客观上产品在去除‘跑步机’字样后即可合法销售。”吕景俊说,“如果不适用跑步机的标准,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据介绍,走步机最高运动时速只有6公里,远低于普通家用跑步机。就算没有跑步机标准中要求的扶手和紧急制动开关,也较为安全、可控。
“如果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该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就此被扼杀,该公司也将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吕景俊说。
要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就要证明该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走步机是否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危害?检察官给所有有销售记录的消费者打电话进行了售后回访。结果是:所有的回访中没有一起投诉。
2019年3月11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包括“竞争企业”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一共20人,开展公开听证评议。每个人面前一张表,写下他们认为该案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令人吃惊。”何德辉告诉记者,“20个人,一致认为不构成犯罪。”
在何德辉看来,这是老百姓“朴素正义观”的评判,充分正视这种评判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宏作出不起诉决定。
希望企业创新得到鼓励包容
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难点是,走步机这一新兴事物出现了,但这一行业的国家标准还存在缺失。
在办理此案期间,永康市检察院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弄清楚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走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
基于此,检察机关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
“从这一天起,走步机有了自己正式的名字,这一新兴行业也有了国家规范。”何德辉说。
如今,刘宏公司生产的新型走步机远销海外,公司已在上海、杭州、永康建立了3家研发基地。他透露,后续几款新产品正在研发中。
“我们在办企业的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可能还是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刘宏说,“特别需要司法机关为我们进行普法宣传,也希望企业创新能得到更多的鼓励和包容。”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一直关注该案。“民营企业都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其发展就像在大海上航行,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黄美媚深有感触地说,“要想在航行中不迷失方向,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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