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以罚代管方式如何终结:立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时间:2019-11-26 08:03:18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快递业以罚代管方式如何终结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从法律层面破解行业发展痛点本报记者蒲晓磊“您好,家里有人吗?有快递。”11月16日晚上9点,快递小哥敲响了记者的房门。他告诉记者,本来公司应该另外派人分拣快递,但“双11”过后的这几天人手紧缺,派不出人,只能自己一个人负责挑拣和派送,“快递送到网点后就要赶紧配送,耽搁时间长的话可能被客户投诉,我们会被扣钱的”。
“您好,家里有人吗?有快递。”
11月16日晚上9点,快递小哥敲响了记者的房门。他告诉记者,本来公司应该另外派人分拣快递,但“双11”过后的这几天人手紧缺,派不出人,只能自己一个人负责挑拣和派送,“快递送到网点后就要赶紧配送,耽搁时间长的话可能被客户投诉,我们会被扣钱的”。
快递小哥这种“被罚款”的顾虑,也被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到。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邮区中心局邮件接发员柴闪闪建议,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对快递员的工作强度进行合理评估,对接单量、配送量进行控制和优化,完善配送绩效奖励考核制度。
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谢德体曾经多次到一些快递企业和网点调研,了解快递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促进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的建议》。
谢德体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公司内部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奖惩体系,“以罚代管”往往成为部分快递企业的通病,特别是在快递企业的中下层,对处理工作失误和客户投诉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罚款和扣奖金等手段。
“今年‘双11’期间,我依然在关注‘以罚代管’问题。我在走访中发现,这一问题仍然是快递小哥和基层网点的‘痛点’。”谢德体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谢德体建议,加快完善快递行业立法,针对快递行业和快递员所面临的问题加以疏导,尽快树立起与新模式相适应的行业规则和行业规范。
以罚代管已成行业发展痛点
在“双11”到来前夕,11月8日,国家邮政局机关党委向邮政管理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各快递企业总部发出关于在“双11”期间加强快递员权益保障和关心关爱工作的11条重点提示。
这一提示专门指出,要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强化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纠正“以罚代管”“层层罚款”等简单粗暴方式,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奖惩机制,增加正向激励、补贴与慰问物资等,切实保障快递员的劳动所得。
“以罚代管”已成为快递行业发展的痛点,一位邮政系统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快递企业总部对其加盟商、基层快递网点设立了名目繁多的罚款事项。
快递员被投诉,总部罚款;派送不及时,总部罚款;快件破损,总部罚款;用户给差评,总部罚款;用户不评价,总部罚款……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每月的收入基本是固定的,能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要取决于总部罚款的多少。
“事实上,罚款也是管理方式的一种,但需要配合其他管理方式一起使用。‘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于,一些快递企业总部过于依赖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更注重事后的处罚,而不是事前预防。只要出现问题,就对网点和快递员进行罚款,搞得加盟网点和快递员苦不堪言又怒不敢言。”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说。
对快递员处罚常带有随意性
我国的快递行业分为直营制和加盟制两种模式。直营制的网点,股权属于子公司,总部能够直接掌控。加盟制的网点,股权属于加盟商,总部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对加盟商进行商业约束。
专家认为,“以罚代管”的管理方式,是我国快递行业在粗放发展阶段出现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加盟制企业中。
“直营制的网点由总部直接控制,所以管理方式较多,也比较成熟。而在加盟制模式下,加盟商的人财物是独立的,加盟商只是通过签订协议来使用总部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总部很难去控制加盟商,所以不得不‘以罚代管’,如果不这样管,快件的乱扔、延误等现象就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丁红涛说。
据邮政系统人士指出,在加盟制模式下,总部有更多话语权,在快递网络运营中,总部控制了核心资源和关键节点,加盟商和基层网点无法独立经营,其议价能力非常弱。面对总部的“以罚代管”,加盟商、基层快递网点苦不堪言。
此外,无序竞争导致加盟商、基层快递网点获利困难。目前,快递揽收端单价一降再降,尤其是发件量汇集的地方更是如此。基层末端网点在派送环节很难维持盈利,服务质量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总部就会实施罚款,网点由于被罚款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基层快递网点的经济损失,经常会被转嫁到快递小哥身上。
“一些快递小哥告诉我,当前劳资双方劳动纠纷频发,快递行业缺乏劳动合同的规范和保护,快递员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典型的现象是,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处罚往往带有较强的随意性,就是缺乏劳动合同保护造成的。”谢德体说。
立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如何改变“以罚代管”这一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
今年“双11”前后,丁红涛在快递企业调研时发现了一些解决办法。
“以前在技术手段不够的情况下,总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一般都是以罚款的方式来解决快递延误等问题。企业现在已经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找出原因。此外,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也会减少罚款的额度,并给快递网点和快递工作人员复议的机会。”丁红涛说。
丁红涛说,如果快递企业不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快递网点完全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转而加盟其他快递企业。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调节机制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丁红涛认为,当前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规范,“以罚代管”的问题是快递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交由市场调解,在发展中得到解决。目前,一些快递企业已经从事后的“以罚代管”向“事中监管”转变。
谢德体则认为,对于“以罚代管”问题,并不能单纯地交给市场来调整,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在谢德体看来,快递企业总部对加盟商“以罚代管”的行为,应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要合理合法地规范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在确保收益的前提下,改变“以罚代管”的管理体制,以教育培训、沟通学习、提高素质的方式,逐步实现人性化管理模式。
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属于商事行为,双方均受到合法协议的约束,若加盟商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总部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目前的种种罚款,其成立的合法性很难认定。“以罚代管”已超越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层面,基层网点经营不稳定、快递员权益保障差、服务质量难提高,“以罚代管”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备受关注的“以罚代管”问题,法规已经作出回应。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前述邮政系统人士认为,《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绝大多数规定都可以再细化,比如说在服务质量方面,应当规范快递企业总部履行哪些义务,加盟商、基础网点履行哪些义务,加盟商和基层网点按照规定都做到了,总部就不得实施惩罚。因此,可以在条例基础上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总部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边界,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合理设置利益分配机制、管理考核机制,使我国快递企业尽早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一些快递企业使用的“以罚代管”方式,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只是治标不治本,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是立法。
“企业应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措施,来保障消费者、基层网点和快递员的合法权益。立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从而在根本上遏制‘以罚代管’问题。”刘俊海说。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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