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 直播平台终审被判赔3万元
时间:2019-11-25 07:33:57 来源:人民网
[导读]2017年11月,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其母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11月22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密境和风公司赔偿何某3万。今年5月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后,直播公司提出上诉。
2017年11月,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其母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11月22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密境和风公司赔偿何某3万。
今年5月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后,直播公司提出上诉。11月14日,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随后休庭。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22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应进行必要规制
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那么,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四中院认为,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未规制违反社会公德视频 平台存在过错
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其攀爬活动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甚至在死者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其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不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平台不能免责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