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拟向高净值个人开放
时间:2019-11-24 09:09:30 来源:证券时报
[导读]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一定程度上向银行理财、私募资管计划的监管细则看齐。其中,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有望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办法》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
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一定程度上向银行理财、私募资管计划的监管细则看齐。其中,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有望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
《办法》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二是明确产品发行机制。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严格规范产品运作。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四是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进一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五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六是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七是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多位保险资管业人士分析,《办法》多处内容体现了与资管新规对接,比如对固收、权益等产品的定义,以及产品认购门槛、委托人资质等。同时,明确禁止刚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
《办法》对标资管新规,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进行限额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保险资管人士分析,这一非标上限是向银行理财、私募资管计划看齐。
保险资管业人士表示,允许保险资管产品卖给个人投资者,是新规的最大突破。《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资质,自然人首次被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中。明确自然人投资者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据悉,除《办法》外,银保监会还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3个配套细则,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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