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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少女被强奸案,“长期卖淫说”需要事实依据

时间:2019-11-22 08:27:59   来源:新京报

[导读]祁东少女被强奸案,“长期卖淫说”需要事实依据议论风生未满12周岁、在校就读、突然失联、被救后出现精神障碍——这些情节与“长期卖淫”相违和,当地检方还需拿出令人信服的事实证据。本周,湖南“祁东女孩被强奸”一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当地19日回应,7名涉案人员被逮捕。不过,最新的媒体报道,似乎又再次加重了公众的担忧。

未满12周岁、在校就读、突然失联、被救后出现精神障碍——这些情节与“长期卖淫”相违和,当地检方还需拿出令人信服的事实证据。

本周,湖南“祁东女孩被强奸”一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当地19日回应,7名涉案人员被逮捕。不过,最新的媒体报道,似乎又再次加重了公众的担忧。

据媒体报道,针对检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女孩父亲表示,“有两点我们完全不能认可,一是‘年龄存疑’,二是‘长期卖淫’。”他不断追问,为何会对女儿的出生日期反复调查?周婷(化名)的年龄绝对准确,生于2007年12月,未满12岁。同时,他完全不认可“长期卖淫”的说法。案发前几天女儿还在学校读书,怎么会长期卖淫呢?如果非要说她长期卖淫,包括学校在内也要承担责任。

家属的说法,很快就引来了网上的附和,有人批评:明明有人掉河里了,你们不去救人,相反却调查掉下去的是老人,还是小孩?还有人指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为什么还要调查是否有没有12周岁,不是多此一举吗?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与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哪怕是对方自愿,或者双方是情侣关系,也属于强奸行为,必须“从重处罚”。这里,14周岁是一道门槛。

但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未满12周岁的幼女保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2014年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换言之,涉未成年人性侵案,14周岁是“从重”的标准,12岁则是“从严”的门槛,是事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严格确定年龄,直接关系到周婷的人身权益能否充分得到保障,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法律权益。因此,当地警方和检方的慎重调查并不为过。

相比之下,检方有关受害者“长期卖淫”的说法则让人生疑。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失联之前,周婷一直在校读书;被救后做笔录时提到被人控制、恐吓;之后又被诊断为创伤后精神障碍。这些情节,与“长期卖淫”不免违和。

需要明确的是,当地检察院提出“长期卖淫一说”无论是否成立,都改变不了从严从重的结果。在周婷被强奸的既定事实下,法律制度没有给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大的回转余地。从严惩治、从重处罚,一直是我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方针。

平心而论,缜密的调查、慎重的结论、充分的质疑,对于任何一个案件都不可或缺。只不过,目前祁东检察院的说法,跟现有公开信息有矛盾之处,当地检方有必要给予更充分的论证和事实依据。对一个女孩而言,这顶帽子戴得太沉重。

当然,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本案肯定有许多细节是不适宜公开的,这一点也是法律明确要求保护的。但对引发公众质疑的说法,当地警方、检方起码有必要向家属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就目前周婷父亲的态度来看,还并不足够让他信服。

无论如何,这件事涉未成年人,涉组织卖淫、涉公职人员——每一点都是社会之“痛”,当地除了依法公正处理,别无选择。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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