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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服务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

时间:2019-10-23 07:27:19   来源:中新经纬

[导读]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2日电据北京住建委官网消息,22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草案》提到,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

据北京住建委官网消息,22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草案》提到,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

北京住建委指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住用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市住建委起草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共八章,100条内容。

北京住建委解读称,《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架构。条例草案明确,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的基础组织作用。

(二)实现管理重心下沉,全面赋权街道、乡镇管理权。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参加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办理相关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应急保障机制等职责。

(三)明确前期物业的管理责任及合同履行,促进前期物业的规范运行。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和日常运行的保障,规范程序,增加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明确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筹备组的组建及工作内容、首次业主大会的议定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依照规定召开的组织监督。

(五)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规定其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设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行程序,明确了关于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产生异议后的处理程序,充分保障业主权益。

(六)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条例草案根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进行了分类处理: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七)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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