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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北京违法遭责令改正 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时间:2019-10-10 08:11: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显示,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家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显示,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家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安财险”)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 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

天安财险2018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600291,股吧)”)为天安财险母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5.88%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4.9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0.87%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编辑:zmh

关键字:天安财险北京公司营业变更场所规定机构擅自保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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