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两宗违规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时间:2019-10-09 08:21: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7号)显示,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六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7号)显示,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六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在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一案中,卜龙海时任副总经理,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王昊,持股比例78.90%。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 保险公估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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