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时间:2019-09-02 12:06:31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中秋节放假安排发布 不得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廖晨霞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中秋节当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不得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具体计算方法为:
9月13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300%;
9月14日、15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200%。
目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日工资应为205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94元。按此标准计算,在中秋节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82元;9月14日、15日加班,加班费每天至少为188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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