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借壳星美上市涉“假” 不能让违法获利者全身而退
时间:2019-08-01 06:49:32 来源:新京报
[导读]欢瑞借壳星美上市涉“假”不能让违法获利者全身而退股市建言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月29日,欢瑞世纪(重组前简称“星美联合”)披露公告称,公司于7月26日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调查显示,2016年通过借壳星美联合在A股上市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欢瑞影视),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虚构收回应收款,导致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意思就是,欢瑞影视在借壳星美联合上市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披义务人披露的重大重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予以处罚;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按同款执行。
在欢瑞影视借壳星美联合过程中,欢瑞影视及其股东属于《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信披义务人”,欢瑞影视当时的股东也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实控人均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时任财务总监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针对欢瑞影视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嫌财务数据造假一事,重庆证监局对欢瑞影视以及当时的股东、董事长、实控人、财务总监,予以6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
公告显示,监管层对借壳上市造假相关责任人开出的行政罚单,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但该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极为有限,很难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应有惩罚效果。
欢瑞影视通过借壳重组上市,为很多人提供了非法获利的机会。首先获益的是内幕交易者。借壳上市作为A股市场的一个重大炒作题材,通常会成为内幕交易者的猎物。2016年1月29日,星美联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但在此之前的一年(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星美联合的股价就被提前大肆炒作,累计涨幅达256.65%。在2016年1月29日发布公告后,星美联合的股价就步入漫漫熊途,后知后觉的散户成了“接盘侠”,重组公告反而成了内幕交易者高位套现的“遮阳伞”。依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原欢瑞影视的股东。对置入资产业绩造假的目的,就是为了做高重组标的的估值,置入资产的估值越高,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也就更多。对此,上市公司可从置入资产的业绩补偿来追究赔偿。但是,审计机构对2018年度欢瑞影视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导致2016年-2018年欢瑞影视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承诺目标存在差异,该补偿多少利润至今还是一笔糊涂账。后续一旦查实,上市公司应向当初的交易对手(26名法人股东及34名自然人股东)追究补偿。
借壳上市的造假主体该承担什么样的虚假陈述责任?受损投资者又该向谁追究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涉嫌重组上市造假的民事责任方,应该是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资产置入方)以及明知造假也要收购该资产的上市公司参与者(董监高),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是造假借壳上市的受益方,自然也难辞其咎。
在本案中,重庆证监局明确了欢瑞影视在借壳上市过程中造假行为的主体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也对借壳重组的前欢瑞影视的股东、董事长、实控人及财务总监进行了处罚,但上市公司作为欢瑞影视借壳上市的对手方和受益者,是不是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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