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有奖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19-07-18 08:48:06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最高奖励20万元 有奖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廖晨霞
举报三个条件:1.实名举报;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3.被举报前未立案的。
举报奖励金额: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六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提供明确、翔实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20万元。
“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六大类行为: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及时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对举报人奖励。”该负责人介绍,“这三个条件是: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立案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以第一时间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一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按照该办法,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案件办理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自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该办法还规定了市人社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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