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 准入门槛先建起来
时间:2019-07-18 08:12:10 来源:新京报
[导读]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准入门槛先建起来热点聚焦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居民资产公开等制度的建设,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发改委7月16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其中包括中国香港。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居民资产公开等制度的建设,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发改委7月16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其中包括中国香港。著名影视明星钟镇涛就曾经历个人破产生涯,最终在还清债务后重新活跃在荧屏舞台。中国内地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因此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有关债务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法人债务和自然人债务。无论是法人债务人,还是自然人债务人,如果“执行不能”,相应的执行程序又该如何运转?至少应该在法律层面有所回应。周强建议,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的破产法,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退出路径。
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正如《企业破产法》总则中表述的,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现阶段确实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从债务“大山”中暂时解脱出来,获得应享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益,有利于债务人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稳定,并有机会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偿债渠道。就像当年的钟镇涛,虽然经历了破产,但通过接戏、演出、开店获取的收入最终还是偿还了债务。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债务人是种保护,对债权人的影响也是利大于弊。同时,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减少了司法资源的空耗。
不过,在实施个人破产法之前,还需跨过三大不可回避的门槛。一是建立个人破产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应该对失信者建立一份“黑名单”,将那些恶意欠债、被纳入“老赖”名单的人排除在“破产”门槛之外。
二是破产人资产透明化。相关部门需要对破产人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掌握破产人的真实资产情况。实际上,很多个人的资产结构比较复杂,呈现多元化特点,包括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兼职收入等等。近年来,这方面工作一直在推进,如房产实名登记制度等。另外,对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核查也在推进中,但因这些信息长期以来存在管理空白,要想进行全面追溯及核查尚需较长时日。
三是司法追诉机制。对隐匿财产、实施“假破产”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财产转移的,财产接收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少数人逃避偿债义务的避风港。
破产人并非不受限制。从国际惯例看,不少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都为破产人设定了3-6年的监管期。在这期间,破产人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收入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少部分收入可以留作自己的生活保障和基本消费,以保证破产人最低的生活水平。另外,在日常出行、求职等方面,破产人也会受到相应限制。这些先进的经验,均可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予以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也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毕舸(财经评论人)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